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534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長江中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電測村230號。
法定代表人:王彬揚,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訴訟代表人: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該公司管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寧,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建秋,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戴坤力,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彥輝,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江縣宏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縣南江鎮(zhèn)光霧山大道朝陽段1號宏帆廣場七樓。
法定代表人:任光榮,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重慶長江中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戴坤力、南江縣宏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終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誠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審判決對案涉《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承包(內部)經營協議》的簽訂時間以及宏帆公司墊支水電費340359.95元的事實認定不清,漏查中誠公司在2016年6月7日之前已向戴坤力支付工程款17540461.18元、各方在中誠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申報的債權金額及案涉工程項目還涉及諸多買賣合同、工傷等糾紛的事實,未按照民事訴訟相關規(guī)定調查取證,認定應從中誠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減戴坤力投入的經營保證金10832813.18元和應獲得的保險理賠款224042.25元有誤。二審判決認定中誠公司放棄將《南江宏帆廣場資金對賬單(截止2016年6月30日)》作為認定已付款依據的主張、中誠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材料商提供的材料確系用于案涉工程項目,缺乏證據證明。(二)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二審判決未依法確認案涉工程款債權屬于中誠公司財產,戴坤力主張工程款只能基于代位權,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中誠公司的破產申請后依法應中止審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向戴坤力釋明將給付之訴改為確認之訴后繼續(xù)審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六條不得個別清償之規(guī)定。(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2019年7月8日,中誠公司收到法院傳票通知作為案外人重慶盛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訴宏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的第三人參加該案訴訟。案涉戴坤力主張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工程項目分包方、材料商、勞務工人等債權人的應得款項,這些主體基于各種法律關系的相對性仍在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中誠公司在這些訴訟中有可能被判決承擔支付義務。中誠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戴坤力提交書面意見稱,請求駁回中誠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的問題。案涉宏帆廣場項目的發(fā)包人為宏帆公司,承包人為中誠公司,實際施工人為戴坤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因中誠公司、宏帆公司未結清工程價款,戴坤力于2017年9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中誠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2104.32元,宏帆公司在欠付中誠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一審審理過程中,中誠公司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中誠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17年11月22日指定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作為中誠公司管理人。戴坤力提交的公證書顯示,中誠公司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1日開始接管該公司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币?、二審法院在中誠公司管理人接管該公司財產后繼續(xù)審理本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之規(guī)定,系為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而做出的突破合同相對性的特別規(guī)定。本案中,宏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為72135888.28元,其欠付工程款數額大于中誠公司應向戴坤力支付的欠付工程款數額66893007.08元。戴坤力依據前述規(guī)定請求宏帆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其承擔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中誠公司關于本案應中止審理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二、關于中誠公司已支付戴坤力的工程款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中誠公司雖在一審中提交了《南江宏帆廣場資金對賬單(截止2016年6月30日)》,但該對賬單形成于工程竣工驗收前且沒有附加明細清單,無法完整、準確地判斷中誠公司向戴坤力支付工程款的具體事項、金額。一審中,中誠公司與戴坤力對已付款事項、金額進行了專門核對,雙方簽署了《資金收支確認表》與《資金支出不予確認表》。一、二審法院以雙方在訴訟中確認的付款情況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不存在漏查相關事實的情形。宏帆公司主張其墊支的340359.95元水電費應抵扣工程款,戴坤力對此予以認可,并稱已經過施工方項目部人員與宏帆公司核對并在案涉項目水電費計算和合計表中簽字確認。中誠公司對此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關反駁證據,一、二審法院對其抗辯理由未予支持,并無不當。經營保證金10832813.18元系戴坤力投入的資金,一、二審法院將該筆款項從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具有事實依據。案涉項目工地上有多名勞務者受傷,戴坤力以中誠公司的名義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或者依其他法律途徑確定賠償數額,并向受害人實際給付了賠償款。中誠公司向戴坤力支付的款項中,有273139.49元是戴坤力以中誠公司名義繳納保險費后中誠公司收到的理賠款,中誠公司將該款返還給戴坤力,不應計作已付工程款。中誠公司在上訴時并未就一審判決查明的案涉《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承包(內部)經營協議》簽訂時間提出異議,申請再審時亦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且合同簽訂時間不屬于本案基本事實,不影響中誠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中誠公司主張其破產清算過程中案涉工程項目各相關方向其申報債權,該工程涉及諸多買賣合同、工傷等糾紛,并提供了案外人重慶盛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訴宏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訴訟材料作為新的證據。本院認為,前述問題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應由相關權利義務人另行依法解決,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中誠公司請求一審法院向相關材料供應商調查取證,對本案事實查明無意義,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并無不當。中誠公司、宏帆公司與戴坤力結清工程款后,如有戴坤力施工范圍內的材料供應商、勞務工人等向中誠公司主張支付材料費、勞務費等,中誠公司可以依法進行抗辯。如中誠公司確因戴坤力的原因對外承擔了民事責任,可以依法依約向戴坤力追償。
綜上,中誠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長江中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汪國獻
審判員 黃 年
審判員 馬成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婧
書記員諶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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