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48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西地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朝陽街75號。
法定代表人:張春燕,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宏劍,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澤紅,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京民達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張有陞,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第三人:準格爾旗卓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沙圪堵鎮(zhèn)張家圪堵村。
法定代表人:張東,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山西地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京民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民達公司)、一審第三人準格爾旗卓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卓正煤礦)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民終5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地寶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代位權訴訟并未達到主債權和次債權都成立的條件,即主債權沒有經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次債權亦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屬錯誤判決。主要理由為:(一)本案主債權尚未確定,原審法院將股權轉讓訴訟中有爭議的2億元認定為主債權缺乏證據,違背基本事實。2015年7月,京民達公司起訴地寶公司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案由為股權轉讓糾紛,地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將案件發(fā)回重審。重審期間,京民達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由之前的股權轉讓糾紛變更為代位權糾紛,致股權轉讓爭議懸而未決。對于京民達公司單方認為鄂爾多斯市東源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公司)給卓正煤礦用于還債的2億元款項屬于東源公司應當付給京民達公司的32﹪股權對價款的觀點,地寶公司始終予以否認,因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明確約定東源公司支付的2億元系卓正煤礦償還債務之款項。綜上,法院沒有以判決方式對2億元歸屬給予確認,卓正煤礦也不認可該2億元構成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的債權,故原審法院將股權轉讓訴訟中有爭議的2億元認定為京民達公司的主債權,缺乏證據,違背基本事實。(二)本案次債權,即地寶公司應當返還卓正煤礦的4200萬元,已超過訴訟時效。2011年4月15日,地寶公司從卓正煤礦賬戶中轉走4800萬元,2009年至2012年間,地寶公司陸續(xù)借給卓正煤礦各款項合計600萬元,至此,地寶公司應返還卓正煤礦4200萬元。因2011年4月15日至今,卓正煤礦從未向地寶公司主張4200萬元債權,其訴訟時效早已屆滿。(三)原審法院判決本案代位權成立,適用法律錯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以主債權和次債權的成立為條件。而“債權成立”要求債權的數額應當確定。這種確定既可以為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的認可,也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加以確認,但這幾項法定條件,本案一項都不具備。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京民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的主債權是否成立;(二)卓正煤礦對地寶公司的次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三)京民達公司對地寶公司的代位權是否成立。
(一)關于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的主債權是否成立的問題。轉讓方地寶公司、京民達公司與受讓方東源公司、浙江百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澤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京民達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卓正煤礦52%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地寶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卓正煤礦48%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其中東源公司受讓60%股權,百澤公司受讓40%股權;全部股權轉讓價格為4.5億元;所轉讓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權利及債權債務;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股權受讓方應向股權轉讓方支付1億元;1億元支付后,京民達公司應積極配合股權受讓方辦理52%的股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xù),其中32%股權變更至東源公司名下,20%股權變更至百澤公司名下;股權受讓方將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后,股權轉讓方應配合股權受讓方辦理剩余的48%股權變更手續(xù);協(xié)議還就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同日,轉讓方京民達公司、地寶公司與受讓方東源公司、百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之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進一步明確各主體在本次卓正煤礦股權轉讓中的權利義務?!堆a充協(xié)議》第二條第1項約定:“在受讓方支付卓正煤礦1.5億元后,轉讓方開始辦理卓正煤礦52%股權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事宜”,第四條約定:“……3、股權受讓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卓正煤礦1.5億元,用于償還卓正煤礦對包商銀行的貸款及利息。4、股權轉讓方將52%股權變更至東源公司和百澤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股權受讓方支付卓正煤礦1億元,用于償還工程及其他欠款。5、《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生效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股權轉讓方享有和承擔,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卓正煤礦原有2.5億元債務由股權受讓方單獨承擔;《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生效后形成的債權債務由股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第八條約定:“本協(xié)議與《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xié)議約定為準?!苯浽瓕彿ㄔ翰槊鳎鲜鰠f(xié)議簽訂后,東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30日間分七次共支付卓正煤礦2億元。卓正煤礦收到該款后,將其中1.5億元償還了包商銀行的貸款,另5000萬元償還了工程及其他欠款。京民達公司按《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過戶給東源公司32%的股權,過戶給百澤公司16%的股權。后因百澤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1.12億元,經另案訴訟調解,百澤公司將京民達公司轉讓并過戶至其名下的卓正煤礦16%的股權返還給京民達公司。此后,2017年4月7日京民達公司、地寶公司、東源公司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內蒙古蒙興物產有限公司簽訂《準格爾旗卓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2、甲方(京民達公司)持有目標公司(卓正煤礦)20%股權,乙方(地寶公司)持有目標公司48%股權,丙方(東源公司)持有目標公司32%股權,以上三方共計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3、轉讓方一致同意以本協(xié)議約定的條件將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轉讓給丁方(內蒙古蒙興物產有限公司),且轉讓方各方均自愿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丁方同意按本協(xié)議約定收購轉讓方所持目標公司100%股權?!诙l轉讓標的2.1、……;丁方同意按本協(xié)議約定受讓上述股權,各方另行單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根據前述各協(xié)議內容及原審查明事實,地寶公司在卓正煤礦的股權比例直至2017年仍為48%,從未轉讓變更過。本案中,股權受讓方支付給卓正煤礦2億元款項的對價是股權轉讓方轉讓卓正煤礦部分股權,而東源公司受讓的32%卓正煤礦股權全部由京民達公司轉讓。在地寶公司、京民達公司、東源公司、百澤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載明:“鑒于:……3、丙方(東源公司)已支付2億元股權款”。因此,原審法院基于東源公司支付給卓正煤礦2億元系以京民達公司向東源公司轉讓卓正煤礦32%股權為前提,且地寶公司、京民達公司、東源公司、百澤公司在2014年1月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已確認該款系股權款的事實,認定卓正煤礦未清償京民達公司股權轉讓款之前,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享有債權,即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的主債權成立,并無不當。
(二)關于卓正煤礦對地寶公司的次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原審查明,2011年4月15日,地寶公司從卓正煤礦賬戶中轉走4800萬元,2009年至2012年間,地寶公司陸續(xù)借給卓正煤礦各款項合計600萬元,即卓正煤礦對地寶公司共享有4200萬元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币虼?,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限,且后續(xù)未補充確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中,卓正煤礦與地寶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未約定還款期限,卓正煤礦可隨時要求地寶公司在合理期限內返還4200萬元,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次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地寶公司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京民達公司對地寶公司的代位權是否成立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北景钢?,京民達公司對卓正煤礦享有合法的主債權,卓正煤礦對地寶公司享有合法次債權,且次債權并非專屬于卓正煤礦自身的債權,基于卓正煤礦既未要求地寶公司返還借款,也未向京民達公司歸還股權轉讓款,對京民達公司債權造成損害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京民達公司對地寶公司的代位權成立并無不當。
綜上,地寶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山西地寶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淑芳
審判員 萬會峰
審判員 謝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蒙蒙
書記員黃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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