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47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集賢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福利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賈繼仁,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偉,黑龍江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林,黑龍江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集賢縣福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福利鎮(zhèn)大福公寓7幢1層。
法定代表人:牟思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立民,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雨佳,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集賢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集賢縣資源局)因與被申請人集賢縣福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5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集賢縣資源局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中止對原判決的執(zhí)行;訴訟費由福泰公司承擔。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一)集賢縣資源局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集賢縣資源局在收到二審法院判決書之后獲悉原集賢縣公路管理站站長等人涉嫌職務類犯罪,福泰公司股東牟恒福通過賄賂手段而騙取集賢縣公路管理站在《合同書》上加蓋公章。牟恒福正是憑借此虛假的《合同書》,作為其向集賢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主張補償?shù)囊罁?jù),集賢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陷入錯誤認識,與集賢縣福泰碎石場于2013年4月24日簽訂《關于收購集賢縣福泰碎石場協(xié)議書》,補償牟恒福782.02萬元,其中的711萬元用于購買案涉土地。該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711萬元應予以返還,福泰公司借助牟恒福以非法手段騙取國家補償金的方式完成交付土地價款的行為應當不被法律所保護,原審法院判令集賢縣資源局返還土地出讓金的基礎不復存在,故應對本案予以改判。(二)一、二審法院認定福泰公司足額交付土地價款缺乏證據(jù)證明。1.案涉土地出讓金1311萬元中600萬元現(xiàn)金是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思龍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履行交納的,而此時集賢縣資源局并未對案涉土地進行掛牌出讓,福泰公司交納600萬元的時間不符合交易習慣及常理,不可能存在集賢縣資源局未掛牌出讓,福泰公司就繳納土地出讓款的情形,原審認定福泰公司已交納該600萬元的證據(jù)不足。2.另711萬元是以集賢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與集賢縣福泰碎石場簽訂的《關于收購集賢縣福泰碎石場協(xié)議書》所得賠償款交付的。該協(xié)議書的簽訂涉及行賄、受賄的情形,補償款系非法手段取得,存在返還的可能。福泰公司在二審庭審期間,刻意回避此問題,拒絕回答法官關于711萬元來源的提問,二審法院亦沒有對此問題繼續(xù)發(fā)問,屬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三)集賢縣資源局在二審時已向法院闡明耕種的農(nóng)戶只認可法院調(diào)取合同收購票據(jù),而二審法院未進行調(diào)查收集。綜上,集賢縣資源局認為,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之規(guī)定。
被申請人福泰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集賢縣資源局申請再審的理由均不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集賢縣資源局的再審申請,本案再審審查重點為:集賢縣資源局是否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福泰公司已足額交付土地出讓金,是否缺乏證據(jù)證明;原審法院未向農(nóng)戶調(diào)取合同收購票據(jù),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規(guī)定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jié)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奔t縣資源局在再審申請中稱其獲悉原集賢縣公路管理站站長等人涉嫌職務犯罪,但未實際提交任何有關證據(jù)材料。同時,本案系集賢縣資源局與福泰公司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而產(chǎn)生的糾紛,原集賢縣公路管理站與集賢縣福泰碎石場之間的《合同書》以及集賢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與集賢縣福泰碎石場之間《關于收購集賢縣福泰碎石場協(xié)議書》與本案均非同一法律關系,且有關碎石場補償款中的711萬元系被作為案涉土地價款折算,這只是本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項下部分價款支付的履行方式,并不影響本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的效力,而且在有關碎石場補償款未被依法否定的情況下,不能據(jù)此認定福泰公司的有關價款支付行為違法或違約,集賢縣資源局所稱《合同書》公章是否為騙蓋、相關補償款是否應返還,并不影響本案實體處理。集賢縣資源局的該項申請再審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下土地出讓金總額為1311萬元。原審庭審中集賢縣資源局明確表示收到福泰公司交納的600萬元土地出讓金,現(xiàn)其以福泰公司交款時間早于土地掛牌出讓時間為由,否認福泰公司已交納該600萬元,不僅與其已認可實際收到該600萬元的事實不符,而且這一先付款后掛牌出讓行為如果違規(guī),也是雙方違規(guī)且違規(guī)的主要責任顯然在于土地出讓人,有關違規(guī)行為可能涉及行政違法問題,但在該土地出讓行為未被依法作出撤銷等否定性評價之前,并不影響本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及受讓人履行該合同項下支付價款行為的效力。對于集賢縣資源局關于剩余711萬元土地出讓金的主張,如前所述,也不能認定福泰公司并未繳納。集賢縣資源局的有關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福泰公司是否將案涉土地租種給農(nóng)戶耕種,對于認定案涉土地是否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并無實質(zhì)影響,不能僅以案涉部分土地已交付使用或者僅以案涉土地已被受讓人實際占有或使用來推定出讓人已全面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義務。二審法院未向農(nóng)戶調(diào)取所謂的合同收購票據(jù),并無不當。集賢縣資源局的有關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考慮。
綜上,集賢縣資源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之規(guī)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集賢縣自然資源局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郃中林
審判員 王富博
審判員 仲偉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賽敏
書記員紀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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