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沈陽億豐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渾南新區(qū)金卡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崇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明達意航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沈陽億豐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6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明達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另案生效判決已經(jīng)認定,億豐公司受讓股權時沒有盡到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不構成善意取得。股權轉讓過程中,億豐公司未與明達公司有過任何磋商、洽談,撫順銀行也從未得到過明達公司的書面授權,其行為與億豐公司有串通之嫌,侵犯了明達公司的合法權益。億豐公司在原審中亦未舉證其受到損失,故要求明達公司賠償其損失于法無據(jù)。(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應將股權轉讓款轉入賬號為74×××35的賬戶,而億豐公司卻將錢款轉入撫順銀行賬號為74×××53的賬戶,億豐公司向撫順銀行轉款后撫順銀行再向明達公司轉款分涉不同法律關系,明達公司并未取得億豐公司的股權轉讓款,不負有返還義務,判決明達公司退還股權轉讓款沒有依據(jù)。(三)明達公司現(xiàn)已進入破產(chǎn)程序,因此產(chǎn)生的債權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億豐公司所得分紅應屬于明達公司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即使存在賠償問題也應先將所得分紅返還給明達公司,按順序清償,億豐公司對明達公司享有的債權是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而引起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屬于破產(chǎn)抵消權規(guī)定的消極范圍,故億豐公司主張以所得分紅抵消賠償?shù)囊筮`反法律規(guī)定。(四)明達公司向撫順銀行出具的《關于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及股權質押的擔保函》中約定的授權撫順銀行轉讓涉案股份的條件未成就,撫順銀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明達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處理結果與撫順銀行存在利害關系。而原審法院未將其追加為第三人是錯誤的,應予糾正。(五)原審法院認定案涉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明達公司轉讓股權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最終判決解除合同,實質上已經(jīng)改變訴訟請求,應發(fā)回重審,原審法院直接判決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糾正。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明達公司與億豐公司于2012年5月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但案涉股權已于2012年1月13日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遼民二初字第4號民事裁定查封。明達公司未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處分已經(jīng)查封的股權,不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原審法院基于上述事實,判決明達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并無不當。鑒于億豐公司受讓撫順銀行股權后獲得分紅的金額折合年利率為5%左右,原審法院認定以股權分紅款抵銷股權轉讓款的利息,亦無不當。明達公司主張億豐公司與撫順銀行存在串通行為,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億豐公司與明達公司之間因股權轉讓引發(fā)的糾紛,億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將股權轉讓款轉入撫順銀行賬戶后,撫順銀行于次日即將案涉股權轉讓款、明達公司2011年股利轉入明達公司的賬戶。明達公司否認取得股權轉讓款的事實,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未追加撫順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亦無不當。
綜上,明達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明達意航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宋春雨
審判員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嫻
書記員曹美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