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第三人:昆明金海港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路**iv>
法定代表人:金振雄,該公司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云南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汽車公司”)、云南旭東房地產(chǎn)經(jīng)營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東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云南旅游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文化公司”)、二審上訴人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博集團公司”)、一審第三人劉祥軍、昆明金海港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港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終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應予再審。具體理由為:1.二審法院遺漏重要案件事實,導致案件基本事實不清。二審法院認定世博集團公司和旅游汽車公司均沒有將民族劇場管理人變更的情況向旅游文化公司出具書面的通知錯誤,根據(jù)旅游文化公司提交的《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工作委員會會議紀要》,旅游文化公司應當在2012年2月27日即知悉訴爭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到旅游汽車公司名下,因此其于之后仍與第三人劉祥軍簽訂為期6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并且同意后者再對此進行分租并獲得不當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此外,申請人旅游汽車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對訴爭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依法取得并享有物權權利,旭東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對訴爭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依法取得并享有物權權利,并且都辦理了物權變更登記。根據(jù)物權的公示原則,被申請人旅游文化公司在明知其對案涉場地不享有任何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仍對第三人收取租金至2015年3月31日,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2.二審法院在認定被申請人旅游文化公司是否對申請人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構成侵權時,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僅僅依據(jù)時間先后順序予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并未審查旅游文化公司兩次出租行為的差別所在,并未對旅游文化公司損害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主觀過錯及客觀上的行為違法性作出審理。此外,申請人基于(2014)昆民一初字第152號《民事調解書》所支付的賠償款項,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該調解書中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的基礎系被申請人旅游文化公司委托制作的評估報告,該份評估報告目的明確,結果可供參考。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作為案涉場地的階段性物權人,基于物權遭受侵害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旅游文化公司提起侵權之訴,而一審法院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委托合同進行裁判,并且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被申請人旅游文化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問題。申請人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認為二審判決遺漏了旅游文化公司明知案涉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人發(fā)生變動,仍繼續(xù)對外簽訂租賃合同,構成侵權的重要事實。經(jīng)審查,本案并無證據(jù)證明旅游汽車公司參加了2012年2月23日世博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亦無證據(jù)證明會后及時向其送達了《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工作委員會會議紀要》,不能因為該份證據(jù)系旅游文化公司提交,就視為旅游汽車公司在2012年9月19日對外簽訂6年期的《房屋租賃合同》前就知曉該會議紀要內容。至2013年5月2日,世博集團公司才向旅游文化公司發(fā)出《關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關于民族劇場資產(chǎn)收回的通知》,要求旅游文化公司在2013年5月7日前就民族劇場管理權移交工作與旅游汽車公司對接,并協(xié)助解除原租戶租賃協(xié)議。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在旅游汽車公司接手民族劇場的經(jīng)營管理權后,世博集團公司和旅游汽車公司均沒有將民族劇場管理人變更的情況告知旅游文化公司并無不當。
關于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的問題。旅游文化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前,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陸續(xù)取得產(chǎn)權在后。旅游文化公司基于案涉不動產(chǎn)原權利人世博集團公司在2008年委托其管理民族劇場的授權,對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二審法據(jù)此認定旅游文化公司的出租行為不構成侵權,并不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至于旅游文化公司未能按其對世博集團公司作出的關于“在委托管理期間,我公司在不影響集團公司對該項資產(chǎn)(云南民族劇場)整體處置的前提下,可以對外臨時招租,并由我公司負責在集團需要的時候隨時無條件收回,并交由集團處置”的承諾,在世博集團公司向其發(fā)出《關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關于民族劇場資產(chǎn)收回的通知》后如約收回案涉資產(chǎn),屬于另一法律關系。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旅游文化公司賠償因代為支付給第三人賠償金而受到的損失,因此旅游文化公司在案涉資產(chǎn)所有權變動后是否有權繼續(xù)收取租金,亦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疇。
綜上,旅游汽車公司、旭東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云南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駁回云南旭東房地產(chǎn)經(jīng)營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成波
審判員 司 偉
審判員 葉 歡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隋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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