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18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煤化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周市鎮(zhèn)昆太路530號祥和國際商務大廈28、29、30室。
法定代表人:郭新宇,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易某環(huán)保資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達拉特南路12號街坊308、309房屋。
法定代表人:陳永堅,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內蒙古易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大路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連澤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大正,北京市聯(lián)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易某環(huán)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渣華道363號23樓。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易某環(huán)保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渣華道363號23樓。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南京國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六合經濟開發(fā)區(qū)時代大道186號。
法定代表人:呂仲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大正,北京市聯(lián)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天津福生染料廠。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務鎮(zhèn)陳莊北口。
法定代表人:劉述全。
一審第三人: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宜山路889號3幢。
法定代表人:杜佳斌,該公司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騁,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江蘇煤化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化工研究院)因與被申請人易某環(huán)保資源投資有限公司、內蒙古易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科技公司)、易某環(huán)保投資有限公司、易某環(huán)保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南京國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福生染料廠及第三人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民轄終2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煤化工研究院申請再審稱,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雖然目前有一份仲裁裁決書,但是專利侵權案件依法屬指定管轄,仲裁委員會對知識產權案件并無法定管轄權。二審裁定以合同仲裁排除司法管轄,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綜上,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
易某科技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適當。涉案專利(專利號ZL20121006××××.0)已經于2016年9月27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30179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中宣告全部無效,隨后的一審行政判決和二審行政判決均維持了該無效宣告決定,無效決定已經生效,涉案專利自始即不存在。由于煤化工研究院賴以起訴的權利基礎已不存在,其全部訴請應當被駁回。
本院在審查中查明:2016年9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0179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專利號ZL20121006××××.0)全部無效。煤化工研究院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2018年6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6785號行政判決,駁回煤化工研究院訴訟請求。2018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5545號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由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現(xiàn)涉案專利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依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在涉案專利已被無效的情況下,煤化工研究院賴以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的權利基礎已不存在,其起訴應予駁回。二審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盡管有所不同,但依據(jù)新出現(xiàn)的事實,二審裁定駁回起訴的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江蘇煤化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秦元明
審判員 馬秀榮
審判員 郎貴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孫冠華
書記員王沛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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