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25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方新陽,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啟斌,吉林陳啟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主流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西安大路**吉林省青年創(chuàng)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張樹清,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企旭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C-17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體;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躍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qū)。
一審被告:通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前興。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前興路**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體;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方新陽,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方新陽因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吉林省主流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流公司)、吉林省企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旭公司)、劉躍杰、一審被告通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啤酒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終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方新陽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庭審時,方新陽對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身份提出異議,其沒有參加訴訟的代理資格,但一審判決書仍將程某列為訴訟代理人,構成程序違法,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予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法院對此問題沒有查清,未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程序錯誤。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債務承擔協議》《擔保函》均簽訂于2013年9月25日,原審判決認定協議簽訂于2013年6月5日錯誤。2.2014年1月18日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無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協議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已被依法撤銷,該《債務承擔協議》也應一并撤銷。3.案涉《債務承擔協議》是在胡某某代理人脅迫下簽訂的,依法應認定無效。原審法院據此判決方新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認定事實錯誤。4.方新陽并不清楚主流公司向胡某某借款的用途,二審法院認定方新陽直接參與融資借款的協商和締結,并認定方新陽對主流公司向方新陽借款的原因和用途是明知的,認定事實錯誤。且一審法院對案涉出借數額疑問未予查實,對本案胡某某出借款項時以高利貸的形式預先扣除利息的事實未予查清。三、即使方新陽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應扣除企旭公司、劉躍杰取走的360萬元及利息、預期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方新陽對案涉借款及利息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胡某某、主流公司、企旭公司、劉躍杰及一審被告啤酒公司在答辯期內均未提供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方新陽的再審申請理由,本案方新陽的再審申請涉及以下問題:一、一審判決是否存在程序違法;二、方新陽是否應對案涉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方新陽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針對上述三個問題,本院分析如下:
一、關于一審判決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本案一審庭審時,方新陽對胡某某代理人程某的身份提出異議,程某因此退出法庭,未參與一審庭審,也未行使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因此,一審判決將程某列為胡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并未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二)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备鶕鲜鲆?guī)定,影響法院公正審理的程序違法應達到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程度,但是就方新陽所主張的上述事實而言,并不屬于前述法律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方新陽關于二審法院未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構成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方新陽是否應向胡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該問題又包括如下幾個具體的問題:
1、關于案涉《承諾書》的簽訂時間是否影響方新陽為主流公司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啤酒公司、方新陽出具的《承諾書》中明確載明,方新陽承諾對主流公司欠付胡某某的11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一審庭審時,方新陽對《承諾函》中其簽名真實性予以確認,故一審法院認定方新陽作出的為主流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無不當。方新陽關于案涉《承諾書》的簽訂時間影響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并不能推翻其為主流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且下文對方新陽申請再審理由的進一步分析,也能進一步確證上述判斷。
2.關于案涉《債務承擔協議》是否應基于《民事調解書》撤銷而一并撤銷的問題。2014年1月18日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確認主流公司于2013年10月2日向胡某某借款1100萬元,并明確約定方新陽對主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雖然依據該《債務承擔協議》而作出的《民事調解書》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但該院撤銷該調解書的主要理由在于,胡某某提起該案訴訟時,并未向主流公司支付案涉借款,其起訴時主張的債權并未成立。但是,根據本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時,胡某某已向主流公司支付案涉全部款項,其債權真實存在,該協議約定的內容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亦即《債務承擔協議》中的債權系客觀存在,且方新陽就該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真實。因此,雖然《民事調解書》被法院撤銷,但該調解書的撤銷理由并不能作為案涉《債務承擔協議》的撤銷理由,該調解書的撤銷并不影響案涉《債務承擔協議》的效力。方新陽關于鑒于《民事調解書》被撤銷,故案涉《債務承擔協議》也應一并撤銷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方新陽簽訂案涉《債務承擔協議》是否受脅迫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根據該規(guī)定,方新陽關于其受脅迫簽訂案涉《債務承擔協議》的主張,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受脅迫行為已經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就本案而言,方新陽雖主張案涉《債務承擔協議》是在胡某某代理人的脅迫下簽訂,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胡某某的代理人對其實施了脅迫行為,以及方新陽系基于受脅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方新陽主張其因受脅迫而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關于二審判決認定方新陽知曉案涉借款的原因、用途及案涉借款是否實際支付的問題。二審法院查明,方新陽作為吉林克菲爾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菲爾公司)、啤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主流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就克菲爾公司、啤酒公司向主流公司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合意,并約定“主流公司利用方新陽名下的原通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作為融資擔保,克菲爾公司、啤酒公司必須積極配合”。2013年10月27日吉林省主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發(fā)展計劃暨股東會議記錄中記載,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以主流公司名義向胡某某借款1100萬元先支付給崔某的600萬元借款等費用后,剩余資金購買大白菜。方新陽以股東身份參加該會議,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方新陽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東會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據此,二審判決認定在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簽訂《借款抵押協議》的前后環(huán)節(jié)中,方新陽始終參與其中,并無不當。方新陽關于其對主流公司向胡某某借款的原因和用途并不知情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該事實可進一步證明方新陽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
關于胡某某是否支付借款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胡某某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實際向主流公司支付了案涉借款。從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胡某某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債務人主流公司出具的1100萬元借據、現金交付的視頻資料以及案涉款項相關轉款憑證材料,前述證據可促使人民法院形成胡某某已經履行了支付案涉借款的確信。2013年10月27日吉林省主流糧食集團有限公司發(fā)展計劃暨股東會議記錄中記載,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以主流公司名義向胡某某借款1100萬元,該記錄內容能夠同胡某某所出借款項形成對應關系,亦能夠進一步增加人民法院對胡某某已經支付案涉借款的確信。方新陽雖主張案涉借款未實際發(fā)生,但是該主張并不能推翻上述人民法院的確信,亦不能使人民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民間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的確信,故方新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合上述四方面分析,一、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法律關系真實存在、《債務承擔協議》合法有效,并根據案涉《承諾書》及《債務承擔協議》的約定,判決方新陽對主流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方新陽關于其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方新陽應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胡某某已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向主流公司支付1100萬元借款,方新陽應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方新陽應提供證據反駁胡某某的主張。方新陽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胡某某出借款項時已預先扣除利息,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企旭公司、劉躍杰取走360萬元,故方新陽關于其承擔保證責任應扣除36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主張,理據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方新陽的再審申請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方新陽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仲偉珩
審判員 余曉漢
審判員 李盛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迪
書記員修俊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