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原告:張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關明明,黑龍江集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雙鴨山市人民醫(yī)院,住所地雙鴨山市新興大街。法定代表人:曹建國,該院院長。
原告宋某某、張秀梅與被告雙鴨山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原告宋某某、張秀梅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張秀梅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張秀梅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宋某某、張秀梅負擔。
審判員 萬成偉
書記員:陳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