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
原告:唐某某,女。
原告:唐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
原告:唐某霞,女。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女。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賀靜華,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虎牙關大道2-1號一幢二樓。
負責人:頓鵬程,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楊基雄,男,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告:鐘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鄧承斌,荊門市掇刀區(qū)掇刀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唐某霞、王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鐘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賀靜華,被告鐘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承斌,被告陽某財保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基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617137.6元,其中被告陽某財保在其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600元,不足部分,由陽某財保根據(jù)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鐘某某賠償;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訴訟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662234.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22時24分,被告鐘某某駕駛鄂HFR096小型普通客車沿迎賓大道由麻城方向向荊門方向行駛至澳龍酒店門前路段時,與同向前方行使的左轉彎掉頭的唐承周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剎停狀態(tài))相撞,造成唐承周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鐘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承周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二被告未依法賠償原告,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2日22時24分,被告鐘某某駕駛鄂HFR096小型普通客車沿迎賓大道由麻城方向向荊門方向行駛至澳龍酒店門前路段時,與同向前方行使的左轉彎掉頭的唐承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剎停狀態(tài)、駕駛人未戴安全頭盔)相撞,造成唐承周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鐘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承周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承周的母親生于1937年8月24日,育有子女3人。另查明,2012年6月至事發(fā)前,唐承周在荊門市旺東煤炭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居住生活于宜昌枝城徐家溪貨場。被告鐘某某駕駛的鄂HFR096號車輛在被告陽某財保購買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為,被告鐘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承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行為對事故發(fā)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確定由鐘某某承擔本案事故70%的責任。
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2123.68元、喪葬費236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受害人唐承周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應按城鎮(zhèn)人口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計587720元。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五原告未舉證證明王某某、唐某某、唐某霞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故應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56513元。關于參加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囊?guī)定不再包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內容,故對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損,五原告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該項損失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賠償責任人的經(jīng)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該項費用為1500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695016.68元。依據(jù)責任比例,被告陽某財保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商業(yè)險內承擔402511.68元,故被告陽某財保共計賠償原告522511.68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田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唐某霞、王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22511.68元;
二、駁回原告田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唐某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10元,減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田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唐某霞、王某某共同負擔400元,被告鐘某某負擔15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鄒艷麗
書記員:李瀾閣 附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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