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旭冉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白云大道30號。
法定代表人徐建仁,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學,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荊門市旭冉旅游運輸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徐永兵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偵查。2016年8月17日,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致函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在審理、執(zhí)行涉及徐永兵及其實際控制的12家公司(荊門市旭冉旅游運輸有限公司系徐永兵實際控制的12家公司之一)的民事訴訟案件時予以中止。本院認為,徐永兵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荊門市旭冉旅游運輸有限公司系徐永兵實際控制的公司之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中止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張高平 代理審判員 許佩玲 人民陪審員 陳慧芝
書記員:李瀾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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