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掇刀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鴻。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良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
被告:解某某。
被告:張某某。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掇刀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行)訴被告解某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良龍、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解某某、張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農(nóng)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解某某、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842.99元及利息17620.69元(暫計算至2016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被告解某某、張某某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3、原告對被告解某某、張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的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明確為:依法判令被告解某某、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842.99元、利息17620.69元及2016年1月27日支付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842.99元,按合同約定年利率9.576%計算)。事實和理由:2006年10月8日,被告解某某因購房需要向原告提出個人信貸業(yè)務申請。后雙方于2006年10月16日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貸款本金12.5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采取分期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共240期。另外合同中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訴訟管轄等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同時,被告解某某提供了荊門市掇刀區(qū)億達花園綠苑8幢104室房屋抵押至原告處,2006年10月23日辦理了抵押手續(xù),房屋他項權證號為:荊門市房市轄區(qū)他字第31008433號。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200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解某某發(fā)放了貸款12.5萬元。截止2016年1月26日其下欠借款本金100842.99萬元、利息17620.69元(暫計算至2016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自2013年7月15日后,被告人解某某未履行還款責任,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根據(jù)《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連續(xù)三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權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6年10月16日,解某某作為借款人、抵押人與農(nóng)行作為貸款人、抵押權人簽訂了1份《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與本案有關的內(nèi)容如下:借款金額為125000元,借款用于借款人購買位于綠苑8幢104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共計240個月。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執(zhí)行年利率為6.8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償之日止,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年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全部借款劃入售房人荊門億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賬戶。借款采用分期還款的方式歸還本息,借款人以每月的借款對應日為還款日,以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每月應還本息金額為957.13元。抵押人自愿以綠苑8幢B單元104號房產(chǎn)設定抵押(詳見房地產(chǎn)抵押清單)。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借款人連續(xù)三期(含三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權。本合同項下涉及的律師服務費等由借款人承擔。解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按印,解某某、張某某在抵押人處簽名按印。2006年10月23日,原、被告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取得位于虎牙關大道(億達二期)綠8幢104號的他項權證。2006年10月26日,農(nóng)行將12.5萬元劃入被告解某某賬戶,執(zhí)行利率6.84%,逾期利率9.576%。
另查明,自2013年7月15日后,被告人解某某未再履行還款責任。截止2016年1月26日,其下欠借款本金100842.99萬元、利息17620.69元。被告解某某與張某某于2005年4月7日登記結婚。2016年1月29日,農(nóng)行作為甲方與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作為乙方簽訂了1份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委托代理補充協(xié)議,與本案有關的內(nèi)容如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王斌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乙方為甲方實行有償服務,甲方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2016年8月1日,農(nóng)行向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支付了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上述事實,有《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解某某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故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解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解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842.99元、借款利息17620.69元(截止至2016年1月26日止)、律師代理費3000元的訴請,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2016年1月27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0842.99元、逾期年利率9.576%計算的訴請,因其計算標準符合合同約定,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該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對被告解某某、張某某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債務系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應為二被告的共同債務,二被告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解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掇刀支行借款本金100842.99元,支付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17620.69元,以及2016年1月27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842.99元,按照逾期年利率9.576%計算);
二、被告解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掇刀支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三、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掇刀支行對被告解某某、張某某抵押的位于荊門市掇刀區(qū)億達花園綠苑8幢104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0元,由被告解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艷麗 代理審判員 付冰晶 人民陪審員 朱興國
書記員:楊練 附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 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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