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張雪豐(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
梁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荊門市人,無業(yè),住荊門市掇刀區(qū)名泉小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雪豐(特別授權),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女,漢族,荊門市人,無業(yè),住荊門市掇刀區(qū)星球商業(yè)中心。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梁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云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雪豐及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案外人陳濤、鄧燕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過銀行轉款向二人實際借款40萬元,陳濤、鄧燕紅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三人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梁某某以擔保人名義在借條上署名,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該法第十九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梁某某在本案債務中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原告可向本案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逕行主張清償責任。該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梁某某也曾參加該案訴訟,故原告在2014年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為應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債務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為2014年6月8日,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訴訟,其起訴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故起訴時保證期間的效力消滅,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F(xiàn)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故其向被告主張連帶責任保證,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還款的具體金額,梁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款人向原告償還過借款,故本案應償還的借款本金為40萬。關于利息,原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過利息,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案應為無息借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可參照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故本案的利息僅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對于原告主張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40萬元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500元,被告梁某某負擔6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上訴標的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本院認為,案外人陳濤、鄧燕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過銀行轉款向二人實際借款40萬元,陳濤、鄧燕紅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三人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梁某某以擔保人名義在借條上署名,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該法第十九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梁某某在本案債務中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原告可向本案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逕行主張清償責任。該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梁某某也曾參加該案訴訟,故原告在2014年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為應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債務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為2014年6月8日,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訴訟,其起訴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故起訴時保證期間的效力消滅,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現(xiàn)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故其向被告主張連帶責任保證,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還款的具體金額,梁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款人向原告償還過借款,故本案應償還的借款本金為40萬。關于利息,原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過利息,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案應為無息借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可參照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故本案的利息僅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對于原告主張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40萬元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500元,被告梁某某負擔6800元。
審判長:楊云瑤
書記員:許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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