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恩檢訴刑訴〔2019〕290號
被告人胡振珊,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58********,漢族,中專文化,原系開平市**居委會書記、主任,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仕強,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48********,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開平市**居委會副主任,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金滿,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61********,漢族,初中文化,原系開平市**居委會治保主任,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67********,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開平市**居委會婦女主任,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偉良,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73********,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開平市**居委會干部,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譚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6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9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甲,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4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件號碼:440724196201287211,漢族,初中文化,原系**居委會**村村長,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831978********,漢族,初中文化,原**居委會聘用干部,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村**巷**號之**。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身份證號碼:4407241955********,漢族,初中文化,原**居委會聘用干部,住開平市**街道辦事處**村**巷**號。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平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開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譚某甲、陳某甲、胡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某乙、吳某甲、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胡偉良、陳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開平市監(jiān)察委員會以被告人胡振珊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將兩案并案審查。2019年9月30日,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以來,被告人胡振珊利用擔任開平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兼主任的便利,伙同居委會干部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組成以被告人胡振珊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召開兩委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以維護居委會集體利益為借口,組織、煽動村民實施多起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敲詐勒索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及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如下:
一、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振珊在明知開平市**街道辦事處**開發(fā)區(qū)**村東側第二幢工地手續(xù)齊備的情況下,召開會議煽動村民阻止工地施工,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在明知工地手續(xù)合法的情況下積極協(xié)助胡振珊煽動村民。當天下午,被告人譚某甲前往工地阻止施工未果后將情況告知被告人胡振珊。當晚19時許,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譚某甲、吳某甲帶領陳某乙、李某甲(均另案處理)等約100多名村民持鋤頭、鐵棒等工具到工地阻止打樁機進場施工并進行打砸,造成工地圍墻及保安室嚴重損壞。經價格鑒定,被毀壞財物價值12464.3元。
2.2016年9月27日,村民陳某丙因質疑村長黃某甲系被告人胡振珊指定而引發(fā)爭執(zhí)后被民警帶回僑園派出所調查。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商議此事后召開會議煽動村民到僑園派出所門口聚集施壓。當日14時許,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帶領幾十名村民到僑園派出所門口聚集、拉橫幅、起哄鬧事,至16時許除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留守外其他人散去。當晚19時許,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等人再次煽動200多名村民到僑園派出所聚集、起哄鬧事。21時許,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等人獲知公安民警準備將陳某丙送往拘留所時,又帶領村民攔截警車至23時許,嚴重影響了派出所的工作,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二、妨害公務犯罪事實
1.2018年8月14日許,被告人胡振珊從被告人胡偉良處提前獲知消防部門近期將對“**”農貿市場進行消防檢查,因明知“**”市場存在違建情況難以通過檢查,遂與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通過兩委會議商議后,又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以消防人員要來查封農貿市場會影響村民分紅為由,煽動村民阻止消防檢查。8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胡振珊從被告人胡偉良處獲知消防人員要來檢查的信息后立即組織村民前往“**”。11時許,開平市消防大隊執(zhí)法人員胡某丙、楊某甲、譚某乙駕車去到“**”農貿市場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受到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帶領約100名村民進行圍堵、辱罵、恐嚇。被告人吳某甲帶領**村的婦女手持鋤頭對執(zhí)法人員進行辱罵、恐嚇,并用手劃傷消防人員胡某丙的臉部。民警到場進行規(guī)勸時,被告人胡振珊繼續(xù)煽動村民對抗執(zhí)法,其中黃某乙(另案處理)追罵并抓傷民警李某甲的手臂。經法醫(yī)鑒定,胡某丙、李某甲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2018年9月11日16時許,開平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前往位于**新村**花園前面的譚某丙工場依法執(zhí)行生效判決。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等人聞訊趕到后,帶頭并煽動在場村民辱罵、推搡、沖撞執(zhí)行人員,被告人胡某甲還用手掐執(zhí)行人員譚某丁的脖子。直至公安民警到場支援,法院工作人員才得以離開。
三、敲詐勒索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振珊以**轄區(qū)**小區(qū)施工方**建筑公司的工程車壓壞**大道為借口,組織被告人陳金滿、胡偉良、胡某乙、陳某甲駕駛汽車將小區(qū)工地出口堵塞,阻止工地車輛進出,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安排居委會人員及村民輪流值守。至11月30日,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胡偉良向前來協(xié)商的**公司負責人唐某甲強行勒索了10萬元后才將堵塞工地的汽車移走。
四、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事實
2017年3月,被告人胡振珊與關某甲(另案處理)明知開平市**居委會**村側**大道與**國道交叉彎道夾角處地塊的用地性質為綠化地,綠化物歸屬市園林局,仍密謀在該地上建鋼構物。同年6月13日,**居委會與蘇某甲(另案處理)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隨后,在未得到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胡振珊、胡偉良協(xié)助關某甲、蘇某甲將綠化地上的五棵榕樹鋸截后移植三棵,將地上的草皮、花球鏟除,地面進行硬底化,直至2018年9月在該綠化地上建筑了一棟鋼構建筑物。經價格鑒定,被毀壞的綠化物價值27218元。
五、挪用資金犯罪事實
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陳某甲利用在**居委會負責收租的工作便利,將經營者周某某、余某某、張某某繳給其的租金、水費共113441元用于個人開支,直至2019年3月才分兩次將所挪用資金交還給**居委會。
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事實
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振珊擔任開平市**居委會黨總支書記、主任期間,方某某、梁某某、周某乙、林某某(均另案處理)為了謀求在**居委會轄區(qū)內開發(fā)房地產項目以及在開發(fā)項目過程中獲得被告人胡振珊的幫助,多次到被告人胡振珊經營的開平市**貿易有限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零售價的價格購買白酒,其中周某乙、林某某系被被告人胡振珊主動要求買酒。經審計四人以此方式共向被告人胡振珊行賄381.193萬元,其中方某某77.8848萬元,梁某某62.1882萬元,周某乙161.6萬元,林某某79.52萬元。被告人胡振珊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方某某、梁某某、周某乙、林某某在**居委會范圍內經營項目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2018年12月28日,公安民警在開平市分別將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胡某甲、吳某甲、胡某乙、陳某甲抓獲;2019年1月4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譚某甲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
1.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譚某甲、吳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陳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2.被害人周某甲、唐某甲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3.證人葉某某、宣某某等124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物證;
6.相關書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無視國家法律,組成以被告人胡振珊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組織村民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組織村民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譚某甲、吳某甲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組織村民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告人吳某甲、胡某甲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胡偉良、胡某乙、陳某甲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振珊、胡偉良伙同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振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振珊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胡偉良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胡偉良、方某甲、吳某甲、陳某甲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陳仕強、陳金滿、譚某甲、吳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甲、吳某甲、胡某乙、陳某甲、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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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謝軍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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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胡振珊、陳仕強、陳金滿、方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開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偉良現(xiàn)被羈押于臺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譚某甲、吳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陳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11冊、光盤65張;
3.隨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詳見隨案移送物品清單,均暫扣于開平市公安局,等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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