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
陳永燦(湖北潛江法律援助中心)
鄭紅某
劉某某
黃某均
何正德
張某某
李某某
楊某某
潛江市晶江餐館
劉某某
劉某
林某
龍成文(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wù)所)
原告:龔某某,女,漢族。
原告:鄭紅某,女,漢族。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原告:黃某均,男,漢族。
原告:何正德,男,漢族。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燦,潛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
第三人:潛江市晶江餐館,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建設(shè)街。
業(yè)主楊長晶,男,漢族,
第三人:劉某某,女,漢族。
第三人:劉某,女,漢族。
第三人:林某,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成文,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wù)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楊某某、第三人潛江市晶江餐館、劉某某、劉某、林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負(fù)擔(dān)。
本院認(rèn)為,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原告龔某某、鄭紅某、劉某某、黃某均、何正德、張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郭書勤
書記員:劉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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