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縣。
以上三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微,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龔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鳳林,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龔某1、龔某2、龔某3因與被上訴人龔某4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6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龔某1、龔某2、龔某3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微、被上訴人龔某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鳳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確認被上訴人名下的81700元作為被繼承人遺產(chǎn)進行處理。本案一審中,一審法院僅把被繼承人于俊英名下的財產(chǎn)納入遺產(chǎn)范圍予以處理,對于被上訴人龔某4名下的該81700元財產(chǎn)告知上訴人可以另行主張權(quán)利。由于一審法院對于該款項未作出處理,因此本院二審亦不宜對該款項作出處理,針對該81700元款項的性質(zhì)及如何分割的問題,上訴人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
綜上所述,龔某1、龔某2、龔某3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徐剛
審判員 孫景蘭
審判員 任俊杰
書記員: 高文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