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霖,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劉城勝,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祝文勝,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劉方明,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張弛,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黃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東湖辦三臺河村三組東門路16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羅劍,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公司員工。
原告龔弘某與被告郭某某、郭某、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公司、人壽財險黃岡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人保財險武漢公司和人壽財險黃岡公司為共同被告,并撤回對被告郭某某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記入筆錄。原告龔弘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霖,被告郭某,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文勝,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被告人壽財險黃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龔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受傷的各項損失36677.28元(詳見賠償清單),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人保財險武漢公司、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付;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乘坐鄂J×××××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816KM+50M處,車輛發(fā)生故障停于快車道內。12時11分,徐光駕駛鄂082**警小轎車巡邏至此,將車停于鄂J×××××車后方并下車處置故障車輛。12時13分,被告郭某駕駛鄂B×××××小型普通客車從后方駛來,撞上停于快車道上鄂082**警車尾部,鄂082**警車被撞掉頭過程中,先后與中央分隔帶和站于鄂J×××××車后方的翟紅霞、龔弘某碰撞,后鄂B×××××車車頭右側撞上鄂J×××××車尾部左側,致使鄂J×××××車前移撞上路邊護欄,造成翟紅霞、龔弘某受傷,三車受損,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鄂州大隊經(jīng)調查,認定郭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等人無責任。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原告因左足第四跖骨骨折等傷情于鄂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2018年5月3日,經(jīng)浠水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損傷不構成傷殘,無必然發(fā)生的后續(xù)治療費,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鄂B×××××車輛為被告郭某某所有,在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鄂082**警車在人保財險武漢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鄂J×××××車輛在人壽財險黃岡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郭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其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有不計免賠),原告超出保險賠付以外的損失由其承擔。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認為1.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有不計免賠),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和鑒定費不由保險公司承擔;3.涉案事故有兩輛車無責,其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有兩名傷者,交強險應按比例進行分配;5.對原告的損失請求依法核定。人保財險武漢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因其無責,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人壽財險黃岡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因其無責,且涉案車輛至今未向其報保險,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公民的健康權等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涉案交通事故已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郭某的過錯行為導致了原告的人身損傷,應承擔賠償責任。鄂B×××××車輛在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鄂082**警車在人保財險武漢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鄂J×××××車輛在人壽財險黃岡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確認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公司、人壽財險黃岡公司、郭某均系賠償義務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涉案交通事故的兩名傷者龔弘某、翟紅霞(另案處理)同時起訴,本院按照各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原告的損失先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公司、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郭某予以賠償。關于無責駕駛人是否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這一情節(jié),并不影響原告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受償?shù)臋嗬?,故本院不采信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基于事故無責駕駛人未向其公司報案的免責理由。根據(jù)原告的訴請,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結合病歷材料按票據(jù)合計11186.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照原告主張50元/天的標準計算9天,計450元;營養(yǎng)費按原告主張酌情按20元/天的標準計算90天,計1800元;護理費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5214元/年的標準計算60天,計5788.6元;誤工費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農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4150元/年的標準計算150天,計14034.25元;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鑒定費1000元,共計34559.39元。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金額,本院不予認定。關于鑒定費,鑒定行為是為了量化經(jīng)濟損失,明確權利責任,鑒定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保險人不承擔鑒定費,故鑒定產生的相關費用理應由當事人依據(jù)責任分擔,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也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的損失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人保財險武漢公司和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堪ㄡt(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其中,原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損失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3436.54元,翟紅霞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損失為57197.13元,比例約為1:4.257,兩人之和已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902.28元,賠付翟紅霞8097.72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保財險武漢公司與人壽財險黃岡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原告190.23元,賠付翟紅霞809.77元;原告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的損失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0122.85元,翟紅霞的傷殘賠償限額內的損失為23129.7元,兩人之和未超出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故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6769.05元,人保財險武漢公司和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原告1676.9元。因此,人保財險武漢公司與人壽財險黃岡公司分別賠付原告1867.13元。原告的其余損失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付。故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應賠付原告30825.13元(34559.39-1867.13-1867.13)。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龔弘某30825.13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龔弘某1867.13元。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龔弘某1867.13元。四、駁回原告龔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6元,減半收取計358元,由被告郭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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