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城南東路291號。
負責人廖文常,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瓊,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系被上訴人龔某某之妻。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遠國,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饒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靜。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代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龔某某、徐某某、饒某某、田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41號民事判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6月8日,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收到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時已被告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或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2.00元,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交納案件受理費,也未依法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各方當事人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羅江鄂 代理審判員 陳 震 代理審判員 陶霄溶
書記員:李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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