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
委托代理人:龔占彬,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晉州市南白灘村東。
負責人:賈某某,該公司監(jiān)事。
被告:賈某某。
委托代理人:龐安來,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增建,河北天時化工機械設備有限公送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李艷麗。
委托代理人:茹會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龔某某訴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珍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龔某某委托代理人龔占彬、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監(jiān)事賈某某、被告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龐安來、曹增建、被告李艷麗委托代理人茹會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以前就有業(yè)務關系,原告就供應被告油漆、稀料,原告陸續(xù)供貨、被告陸續(xù)付款,2013年由賈某某和原告聯(lián)系供應稀料和油漆,送貨到瑞某公司。2013年原告送貨20次,2014年原告送貨19次,2015年原告送貨5次,均有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庫管收貨并簽字,貨款共計45535元。出示2013年到2015年的所有欠條。有被告瑞某公司的庫管簽字。
另查明:石某某瑞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變更登記為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李艷麗轉讓股份、退出經(jīng)營,李艷麗與賈瑞軍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該公司系賈瑞軍個人獨資公司,賈瑞軍于2016年6月14日因病死亡。賈某某系公司監(jiān)事、采購經(jīng)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清楚,被告拖欠原告貨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原告追要貨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是獨資公司,該公司未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其股東賈瑞軍的財產(chǎn)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賈某某系公司采購經(jīng)理,代公司聯(lián)系業(yè)務,屬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李艷麗已經(jīng)退出經(jīng)營,股份已經(jīng)轉讓,且已經(jīng)與賈瑞軍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被告李艷麗不應承擔責任。依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龔某某貨款45535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賈某某、被告李艷麗的起訴。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8元減半收取為469元,由被告石某某瑞某能源裝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珍友
書記員:茹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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