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寨紅,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曹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償還欠款人民幣16萬元(以下幣種同),并追加違約金2萬元;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多年的房客,在上海宜鑫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鑫公司)任中華路門店經(jīng)理之職。2016年,被告多次向原告推薦宜鑫公司相應(yīng)的資產(chǎn)管理項目?;趯Ρ桓娴男湃?,也為了支持被告的工作,原告分多次向宜鑫公司投資了170余萬元。后因宜鑫公司營運問題無力償還導(dǎo)致原告遭受巨大經(jīng)濟損失。事發(fā)后,被告向原告承認其存在過錯,自愿對原告進行補償,并于2017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萬元,從2018年開始每年1月-10月每月還款4,000元,直至還清16萬元為止;借款期間不產(chǎn)生利息,若逾期還款,原告可追加違約金2萬元。但事后,被告僅履行了三個月,之后即以各種理由延期?,F(xiàn)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曹某現(xiàn)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guān)取保候?qū)?,原告龔某某也已登記在該案的受害人之列,故原、被告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龔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愛萍
書記員:劉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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