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某
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師事務(wù)所)
熊力勁
原告:龍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熊力勁。
法定代表人:熊春明。
本院在審理原告龍某某與被告熊力勁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龍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龍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6元,由原告龍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龍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6元,由原告龍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正剛
書記員:徐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