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潤澤
劉某某
王某某
龍某某
崔玉梅
鄭麗華
趙金某
宗某某
宗某某
趙某喆
郝某某
溫軍
朱建偉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趙元華
(2016)冀0633民初532號
原告龍潤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原告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麗華,單位職業(yè)同上。
被告趙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趙某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被告溫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委托代理人朱建偉,河北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組織機構代碼:80594447-1。
(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
負責人武運寶,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元華,該公司員工。
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與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郝某某、溫軍、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龍潤澤、原告王某某、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麗華、被告溫軍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偉、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元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郝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2015年12月14日18時許,龍海濤乘坐趙保華駕駛的冀F785xx號小型轎車(該車登記車主為米立強,實際所有權人為趙保華)沿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易縣龍里華村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告郝某某駕駛的冀FK28xx/冀F7Cxx掛號重型貨車(該車車主為被告溫軍,被告郝某某為被告溫軍雇傭的司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龍海濤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趙保華負此事故主責,被告郝某某負次責,龍海濤無責任。
被告溫軍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1、請求判令被告郝某某、溫軍賠償我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133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請求判令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賠償我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4782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郝某某經本院開庭傳票依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遞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溫軍辯稱,1、事故車輛冀FK28xx/冀F7Cxx掛號重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一份附不計免賠率保額為五十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2、對原告方請求的數(shù)額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事故認定比例承擔;3、被告郝某某是我雇傭的司機,事發(fā)時從事雇傭活動,被告郝某某應承擔的部分由我予以承擔;4、冀F7Cxx掛車原登記所有人為李軍澤,實際所有人為我。
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方的損失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方也起訴我公司要求賠償,我公司要求按比例負擔,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及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認為,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易公交認字[2015]第155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系合法有效證據(jù),且已為另案所確認,本院依法應予認定。
被告郝某某應對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應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對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被告郝某某系被告溫軍雇傭的司機,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相應保險,則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四原告相應損失,并應為本次事故另一死者趙保華方預留50%的賠償份額,后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方相關剩余損失,如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作為實際車主和雇主的被告溫軍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郝某某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相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相應標準,原告方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情況如下:1、喪葬費認定為23119.50元,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的標準計算,46239元/年÷12個月6個月=23119.50元,2、死亡賠償金認定為24141元/年20年=482820元為宜,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的標準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30000元,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認定為8248元/年14年÷2人=57736元,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的標準計算。
原告方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理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其總損失認定為593675.50元。
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方相應經濟損失55000元(剩余55000元為另案預留),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方剩余經濟損失538675.50元30%=161602.65元,以上共計216602.65元。
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賠付原告方剩余經濟損失538675.50元70%=377072.85元。
被告溫軍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二條 ?第二款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陸角伍分(¥:216602.6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合法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叁拾柒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捌角伍分(¥:377072.8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郝某某、溫軍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1元,由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負擔1863元,由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由負擔6089元,被告溫軍負擔26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易公交認字[2015]第155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系合法有效證據(jù),且已為另案所確認,本院依法應予認定。
被告郝某某應對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應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對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被告郝某某系被告溫軍雇傭的司機,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相應保險,則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四原告相應損失,并應為本次事故另一死者趙保華方預留50%的賠償份額,后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方相關剩余損失,如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作為實際車主和雇主的被告溫軍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郝某某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相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相應標準,原告方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情況如下:1、喪葬費認定為23119.50元,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的標準計算,46239元/年÷12個月6個月=23119.50元,2、死亡賠償金認定為24141元/年20年=482820元為宜,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的標準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30000元,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認定為8248元/年14年÷2人=57736元,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的標準計算。
原告方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理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其總損失認定為593675.50元。
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方相應經濟損失55000元(剩余55000元為另案預留),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方剩余經濟損失538675.50元30%=161602.65元,以上共計216602.65元。
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賠付原告方剩余經濟損失538675.50元70%=377072.85元。
被告溫軍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二條 ?第二款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陸角伍分(¥:216602.6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在合法繼承死者趙保華遺產的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叁拾柒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捌角伍分(¥:377072.8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郝某某、溫軍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1元,由原告龍潤澤、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負擔1863元,由被告趙金某、宗某某、宗某某、趙某喆由負擔6089元,被告溫軍負擔2609元。
審判長:李文帥
審判員:蔡高華
書記員: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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