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大同區(qū)同陽大路58號。
法定代表人曲殿明,男,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馬某。
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住所地大慶市大同區(qū)同陽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男,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旺,男,大同區(qū)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訴被告張某某、馬某、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丁俊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馬某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ィ桓娲髴c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欣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農業(yè)供應鏈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均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張某某、馬某發(fā)放5萬元人民幣借款。被告張某某、馬某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約定予以使用后并未歸還借款,同時欠付自2011年6月15日起產生的利息,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亦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馬某、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與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簽訂的相關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要求被告張某某、馬某承擔償還相應本金及利息,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同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30,819.87元及利息人民幣13,302.79元。共計人民幣44122.66元;
二、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5元,由被告張某某、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繼勝 審 判 員 王彥文 人民陪審員 郭永革
書記員:朱立剛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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