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源支行
楊莉紅
段某某
宋婉凝(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
宋勝蓮
張衛(wèi)星(黑龍江天樂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源支行,代碼56062651-1,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花園街299號、301號。
代表人吳國濱,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莉紅,該單位信貸員。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宋婉凝,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勝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正順紙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衛(wèi)星,黑龍江天樂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源支行(龍江銀行)與被告段某某、宋勝蓮案外人撤銷之訴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江銀行委托代理人楊莉紅,被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婉凝,被告宋勝蓮的委托代理人張衛(wèi)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宋勝蓮與段某某能夠證實其抗辯理由成立的依據主要有三項,一是宋勝蓮與段某某雙方自認存在租賃關系,雙方于2011年1月18日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二是段某某與宋勝蓮自認一方支付、另一方收取了全部租金,段某某提交了轉款的各項記錄;三是本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433號判決書,判決書確認了宋勝蓮與段某某租賃關系成立的事實。在三項證據中,本院判決書是依據前兩項證據而形成的。在本案審理中,龍江銀行要求對宋勝蓮與段某某所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進行形成時間鑒定,宋勝蓮與段某某均不能提交原件,致使對該租賃協(xié)議形成時間無法通過鑒定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宋勝蓮與段某某所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形成時間不真實,不是2011年1月18日簽訂,應為龍江銀行向宋勝蓮與哈爾濱正順紙業(yè)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后所簽。宋勝蓮與段某某雙方自認支付租金的轉款記錄,時間、轉款人等都明顯不合理,宋勝蓮與段某某對此的解釋牽強,無法證實段某某給付宋勝蓮租金1000萬元。龍江銀行認為宋勝蓮與段某某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日期,編造支付租金記錄,取得本院(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損害了龍江銀行的利益,龍江銀行要求撤銷(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段某某與宋勝蓮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
二、被告段某某與被告宋勝蓮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段某某、宋勝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宋勝蓮與段某某能夠證實其抗辯理由成立的依據主要有三項,一是宋勝蓮與段某某雙方自認存在租賃關系,雙方于2011年1月18日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二是段某某與宋勝蓮自認一方支付、另一方收取了全部租金,段某某提交了轉款的各項記錄;三是本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433號判決書,判決書確認了宋勝蓮與段某某租賃關系成立的事實。在三項證據中,本院判決書是依據前兩項證據而形成的。在本案審理中,龍江銀行要求對宋勝蓮與段某某所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進行形成時間鑒定,宋勝蓮與段某某均不能提交原件,致使對該租賃協(xié)議形成時間無法通過鑒定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宋勝蓮與段某某所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形成時間不真實,不是2011年1月18日簽訂,應為龍江銀行向宋勝蓮與哈爾濱正順紙業(yè)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后所簽。宋勝蓮與段某某雙方自認支付租金的轉款記錄,時間、轉款人等都明顯不合理,宋勝蓮與段某某對此的解釋牽強,無法證實段某某給付宋勝蓮租金1000萬元。龍江銀行認為宋勝蓮與段某某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日期,編造支付租金記錄,取得本院(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損害了龍江銀行的利益,龍江銀行要求撤銷(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段某某與宋勝蓮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里民三民初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書;
二、被告段某某與被告宋勝蓮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段某某、宋勝蓮負擔。
審判長:檀東平
審判員:郭道勝
審判員:趙春燕
書記員:姜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