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江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被告: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北四路5號ITT廠房工業(yè)大廈206、207、208室。負責人:李文紀,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軍,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東城中心東源路人保大廈。負責人:楊松柏,該公司經理。
龍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航、陽光財險東莞公司、人保財險東莞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0022.17元,其中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支付;2、判令江航、嚴某、陽光財險東莞公司、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8日20時10分,江航駕駛粵S×××××號牌小型客車,沿陽楓線行駛至陽楓××燕磯鎮(zhèn)燕磯街世紀華府路段時,與行人龍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龍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龍某某受傷后在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共住院59天。后經武漢福田愛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龍某某所受傷構成10級傷殘,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50日,護理期限為75日。交警部門認定,江航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龍某某無責任。粵S×××××號牌小型客車屬于嚴某所有,該車在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投保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江航辯稱:事故屬實,我已墊付醫(yī)療費用22055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嚴某辯稱:我將車輛出借給江航使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陽光財險東莞公司辯稱:事故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龍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他訴請過高,請法院依法核定。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事故屬實,我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對于交強險部分不承擔責任;醫(yī)療費應扣減15%的非醫(yī)保用藥,后續(xù)治療費不承擔,伙食補助費天數請法院核實,營養(yǎng)費在500元以內核定。龍某某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及交警部門認定江航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龍某某無責任。證據二、龍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龍某某身份情況和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三、江航、嚴某身份證復印件、粵S×××××號牌小型客車的行駛證復印件、陽光財險東莞公司、人保財險東莞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擬證明江航、嚴某、陽光財險東莞公司、人保財險東莞公司基本信息、訴訟主體資格及事故車輛屬于嚴某所有的事實。證據四、保險單三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時,粵S×××××號牌小型客車在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在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責險的事實。證據五、住院志、出院記錄、檢驗報告單、CT報告書、長期醫(yī)囑、臨時醫(yī)囑、診斷證明書。擬證明龍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情況。證據六、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發(fā)票。擬證明龍某某傷殘級別、后續(xù)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及鑒定費用。證據七、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擬證明龍某某的誤工損失。證據八、居委會證明、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證、租房合同復印件。擬證明龍某某居住在城鎮(zhèn)。庭審質證過程中,陽光財險東莞公司對龍某某的證據一、二、三、四、五、七無異議。對證據六鑒定意見中的后續(xù)治療費、誤工損失日、護理期限均有異議,認為誤工期限不超過120天,護理期限不超過59天,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對鑒定費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保險公司不承擔。對證據八中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有異議,認為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名并留下聯系方式,龍某某提交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對租房合同有異議,認為需調查出租方有無出租資質。江航、嚴某對龍某某的證據一、二、三、四、五、七、八均無異議,對證據六的質證意見同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江航當庭提交醫(yī)療費票據二張,合計金額32055元,江航稱其支付了其中的22055元,龍某某當庭認可。陽光財險東莞公司對該二張醫(yī)療費票據無異議。陽光財險東莞公司當庭提出在交強險限額內已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用給龍某某,龍某某當庭認可。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未提交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龍某某的證據一、二、三、四、五、七,其他當事人無異議,直接依法予以采信。龍某某的證據六,江航、嚴某、陽光財險東莞公司在合理時間內均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采信。龍某某的證據八,燕磯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龍某某長期居住在鄂黃××××號荷花小區(qū),龍某某作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鄂州市燕磯鎮(zhèn)巧工石材經營部,經營場所亦為燕磯鎮(zhèn)鄂黃××××號,二者相吻合,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能綜合證實龍某某居住并工作在燕磯鎮(zhèn),收入主要來源于石材經營,故予以采信,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江航的證據,形式真實,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8日20時10分,江航駕駛粵S×××××號牌小型客車,沿陽楓線行駛至陽楓××燕磯鎮(zhèn)燕磯街世紀華府路段時,與行人龍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龍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龍某某受傷后在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共住院59天,花費醫(yī)療費用32055元,其中的22055元由江航支付,10000元由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支付。龍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經武漢福田愛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10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50日,護理期限為75日。鑒定費用為2000元。交警部門認定,江航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龍某某無責任?;洠印痢痢痢痢撂柵菩⌒涂蛙嚨牡怯浰腥藶閲滥?,事故時出借給江航使用。該車在陽光財險東莞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投保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告龍某某訴被告江航、嚴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東莞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東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龍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江航、嚴某、陽光財險東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軍到庭參加訴訟。人保財險東莞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保護,龍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應當得到賠償。嚴某出借車輛沒有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龍某某的誤工費,因其系個體工商戶,其主張按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批發(fā)和零售業(yè)41302元/年計算,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按照15元/天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費用。交通費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費用。龍某某各項損失依法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32055元;2、后期治療費:2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540元(60元/天×59天);4、營養(yǎng)費:885元(15元/天×59天);5、護理費:7235.75元(按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35214元/年計算,即35214元/年÷365天×75天);6、傷殘賠償金:63778元(按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計算,31889元/年×20年×10%);7、誤工費:16973.42元(按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批發(fā)和零售業(yè)41302元/年計算,即41302元/年÷365天×150天);8、交通費:590元;9、精神撫慰金:3000元;10、鑒定費:2000元;以上損失合計132057.17元。龍某某的損失首先由陽光財險東莞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91577.17元,合計101577.17元。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30480元,由江航負責賠付,可由人保財險東莞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扣除非醫(yī)保用藥2205.50元[(32055元-10000元)×10%]和鑒定費2000元,賠付26274.50元。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4205.50元,由江航賠付。陽光財險東莞公司已經支付的10000元和江航已經支付的22055元,相應扣減。龍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的,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的,不予支持。江航、嚴某、陽光財險東莞公司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人保財險東莞公司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91577.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龍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賠付26274.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龍某某8425元,支付江航17849.50元;駁回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江航負擔(此款龍某某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其直接向龍某某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阜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褐軄喢?/p>
書記員:: 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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