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岳進軍,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杰,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沙洋縣。被告:荊門市民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麻城鎮(zhèn)荊潛路33號。法定代表人:金紅波,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住所地荊門市象山大道45號。負責人:文雷,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玉嶺南路113-115號。負責人:晏林,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銀華,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丹訴被告王某某、荊門市民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簡稱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簡稱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丹以及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42585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14時許,原告龍丹駕駛車牌號為鄂D×××××小轎車(載余萬斌、何冬保、何清明)沿湖北省S88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8KM+700M處時,與前方同向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尾隨相撞,造成余萬斌當場死亡,何冬保經搶救無效死亡、何清明、龍丹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荊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隊江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龍丹負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龍丹所有的鄂D×××××號小轎在被告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肇事的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所有人均登記在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事發(fā)時由王某某持證駕駛,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該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二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答辯狀,但在收到訴狀后稱,我系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駕駛員,所駕駛的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系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狀,但在收到起訴狀后稱,被告王某某系該公司駕駛員,事故發(fā)生后該公司墊付費用3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辯稱:一、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二、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我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一份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對于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我司在核實被告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證、行車證、從業(yè)資格證處于檢驗有效期限內的情況下承擔商業(yè)險部分的責任,對于原告各項賠償訴請:1.醫(yī)療費根據商業(yè)險條款第26條第六項約定,非醫(yī)保用藥不應由我司承擔,門診費用或者其他的院外購藥費用根據住院醫(yī)治情況或購藥醫(yī)囑予以確定;2.原告護理期過長,護理標準按照原告戶籍性質予以確定;3.伙食補助費,對于天數無異議,但標準過高,請法院按照審判地審判實踐確定;4.營養(yǎng)費不予以認可,因為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4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是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yī)療機構意見確定的,原告沒有構成傷殘且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意見,故不予認可;5.后期治療費根據鑒定報告確定;6.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原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主要責任,且沒有構成傷殘;7.原告訴請誤工期過長,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證明確定,原告誤工期只能計算住院時間16天;8.交通費以發(fā)票為準;9.因保險公司不是本案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案鑒定費用,同時根據商業(yè)險26條第七項規(guī)定訴訟費我司不承擔。被告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辯稱:1.原告訴求的各項損失請法院依法核算;2.龍丹投保的駕駛人意外險可另行按保險合同約定申請理賠,但不屬于本案合并審理的范圍,其對平安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4月18日14時許,原告龍丹駕駛鄂D×××××小型轎車(載余萬斌、何冬保、何清明)沿湖北省S88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8KM+700M處時與前方同向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尾隨相撞,造成轎車原告及車內的乘坐人余萬斌當場死亡、何冬保經搶救無效死亡、何清明受傷,兩車及道路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荊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隊江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龍丹負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受害人余萬斌、何冬保、何清明無責任。原告龍丹受傷后先后在石首市××醫(yī)院、荊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用去醫(yī)療費9510元。原告?zhèn)蠼浨G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后續(xù)治療費4000元,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鑒定費14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所駕駛的鄂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H×××××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系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投保了122000元的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龍丹所有的鄂D×××××號小轎在被告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且原告在被告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個人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行駛證、駕駛、交通事故認定書、石首市××醫(yī)院、荊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出院記錄、醫(yī)療費收據、鑒定報告,被告行駛證、駕駛、投保單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予以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庭后又將上述證據進行了核實,可以采信。根據上述所認定的事實,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對原告龍丹可請求賠償的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3510元(以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實際費用為準并依據鑒定意見計算后續(xù)治療費4000元);2.住院伙食費800元(50元×16天,依據原告實際住院天數并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3.營養(yǎng)費1200元(20元×60天,依據鑒定意見);4.護理費5372元(32677元/年÷365天×60天,依據鑒定意見并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5.誤工費12703元(38638元/年÷365天×120天,依據鑒定意見并參照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計算);6.交通費酌定1000元;7.鑒定費1400元,上述損失共計35985元。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荊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隊江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龍丹負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受害人余萬斌、何冬保、何清明無責任,認定內容及結果客觀、公正,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余下的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按責任比例賠償。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由肇事者龍丹承擔70%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30%責任,被告王某某系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雇請的駕駛員,發(fā)生事故時正在履行職務,該責任應由雇主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傷,依據交強險的規(guī)定,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中應分攤賠償,受傷當事人均同意交強險份額全部賠償給余萬斌、何冬保兩位死者,本院予以認可,根據上述賠償原則,由被告人保財險荊門分公司在三者責任險中賠償10796元(35985×30%)。庭審時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財保松滋支公司在個人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賠償,因該事實屬另一法律關系,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龍丹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796元;二、駁回原告龍丹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432元,由原告龍丹負擔300元,由被告荊門民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3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業(yè)龍
書記員:夏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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