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遲志剛,建始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醫(yī)院,住所地:恩施市舞陽大街158號。
法定代表人李拓,該院院長。
原告龍某某訴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龍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0元,本院決定免予交納。
審判員 何厚禮
書記員:尹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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