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河北嘉誠商貿有限公司職員,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剛濤、韓金宏,河北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齊璨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璨委托代理人陳剛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與被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編號為冀A1Y14315《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同日,被告與貸款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三方代扣授權協(xié)議》。并在2014年4月28日,原告通過第三方易智付向被告指定賬戶打款5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三方代扣授權協(xié)議》、轉款明細、《借款申請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通過案外人達飛公司向原告借款,且三方簽有《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原告在借款有效期限內將約定款項匯入被告指定賬戶,故本院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堆h(huán)借款協(xié)議》約定原告可享有的預期收益率為2%/月,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6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 震 人民陪審員 劉 勇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書記員:宋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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