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某。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明華,職務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騰飛,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冬梅,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基磚款11萬元;2.訴求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承建承德市營子區(qū)營子鎮(zhèn)老街金色家園建筑工程。被告王某某為金色家園項目部經理。施工中王某某使用原告基磚38萬塊,合款11萬元整。經多年催要至今磚款未付。二被告長期拖欠磚款,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以求公正裁判。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齊某某的起訴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二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應駁回其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齊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雅洲
書記員: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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