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
馬艷斌(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
梁某某
原告齊某,住井陘縣。
委托代理人馬艷斌,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住井陘縣。
原告齊某與被告梁某某為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的委托代理人馬艷斌、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梁某某用鏟車鏟土堵塞原告齊某經營場所的進口,該行為已由井陘縣公安局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梁某某承擔。原告為清理場地土堆花費400元及堆土期間一個月場地租賃費經核算為127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賠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平溝費用的訴訟主張,被告對挖溝事實予以否認,而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充分證實該事實,對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經營的修理部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屬非法經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停業(yè)損失的訴訟主張不受法律保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該訴訟請求與本案無因果關系而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梁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齊某經濟損失527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原告齊某負擔150元,被告梁某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梁某某用鏟車鏟土堵塞原告齊某經營場所的進口,該行為已由井陘縣公安局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梁某某承擔。原告為清理場地土堆花費400元及堆土期間一個月場地租賃費經核算為127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賠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平溝費用的訴訟主張,被告對挖溝事實予以否認,而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充分證實該事實,對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經營的修理部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屬非法經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停業(yè)損失的訴訟主張不受法律保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該訴訟請求與本案無因果關系而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梁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齊某經濟損失527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原告齊某負擔150元,被告梁某某負擔100元。
審判長:高瑞生
審判員:甄曉霞
審判員:王莎
書記員:董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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