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金清鎮(zhèn)先鋒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4148133977Y。
法定代表人:葉仁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軍,浙江星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宜海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遠安縣鳴鳳鎮(zhèn)嫘祖路3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255683042856。
法定代表人:王德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楚峰,湖北力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天建設公司)與被告湖北宜海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海置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鼎天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軍、被告宜海置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楚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鼎天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對原告施工的“荷花佳園”A棟及B棟住宅樓進行竣工驗收;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損失共計人民幣1760691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利息以1760691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12月19日起計算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3、確認原告對被告拖欠其的上述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損失在“荷花佳園”A棟及B棟住宅樓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3年11月1日,被告與原告的宜昌分公司簽訂《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將其開發(fā)的“荷花佳園”A棟及B棟住宅樓工程發(fā)包給宜昌分公司建設,合同約定A棟造價為850元/㎡,B棟造價為1000元/㎡。合同簽訂后,宜昌分公司將工程以內(nèi)部承包方式承包給趙成中,施工期間,因被告與當?shù)卮迕翊嬖谕恋貑栴}糾紛、附近居民因采光通風問題阻攔、施工場地受限及被告變更設計等原因一度停工,使得原告多支付了人工工資、施工材料及機器租賃等費用。2014年9月26日,宜昌分公司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報告,被告同日予以簽收并通知遠安縣建設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進行驗收,但竣工驗收未如期進行。2015年4月,工程交付業(yè)主使用。2015年1月24日,湖北中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測量后出具《報告書》,確認“荷花佳園”住宅樓工程A棟建筑面積3108.5㎡,B棟建筑面積2998.82㎡。以上合計工程款及損失共計人民幣5968191元。2015年12月18日,經(jīng)雙方核對,被告共支付給趙成中人民幣4207500元,尚欠工程款1760691元。原告宜昌分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案工程承包人趙成中長期在遠安縣掛靠有建筑資質(zhì)的建筑企業(yè)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施工。2013年10月28日,趙成中以承包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與發(fā)包人被告宜海置業(yè)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018《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宜海置業(yè)公司將其在遠安縣嫘祖鎮(zhèn)(原荷花鎮(zhèn))集鎮(zhèn)開發(fā)建設的“荷花佳園”A棟及B棟住宅樓工程發(fā)包給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設,合同約定:包工包料,合同價款A棟為磚混結構,3000㎡×750元/㎡=220萬元,B棟為框架結構,3000㎡×800元/㎡=240萬元,總價款465萬元,以最后決算驗收建筑面積為準,工期200日歷天。該合同載明“工程質(zhì)量、工程結算等一切相關事宜,以此合同為準,另外一份合同編號為20130076為辦理相關手續(xù)所簽訂,不作為正式合同適用”。2013年11月1日,承包人趙成中又以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名義與被告宜海置業(yè)公司簽訂了一份報備案的合同編號20130076《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A棟住宅樓2855.05㎡×850元/㎡=2426793元,B棟住宅樓2790.5㎡×1000元/㎡=2790500元,總價款5217293元,工期210日歷天。合同簽訂后,承包人趙成中于2013年11月22日開工,2014年9月完工,2015年1月24日,湖北中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測量后出具《報告書》,確認“荷花佳園”住宅樓工程A棟建筑面積3108.51平方米,B棟建筑面積2908.61平方米,2015年4月和7月交付鑰匙,因建設設施尚需完善,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2016年10月18日,因鄒吉忠索要勞務費糾紛,在遠安縣政府有關部門主持下,被告宜海置業(yè)公司與承包人趙成中簽訂了一份《關于嫘祖荷花佳園項目工程款尾款支付協(xié)議書》載明:總工程款460萬元,已支付4309500元,因未提供稅務發(fā)票,還結余290500元工程款未付。在鄒吉忠訴趙成中勞務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下達后提供460萬元的工程款稅務發(fā)票,宜海置業(yè)公司將尾款290500元打入遠安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工資監(jiān)管賬戶,支付給鄒吉忠及其他工人。
2008年,原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2012年,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原告鼎天建設公司申請,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被注銷工商登記。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和提交的工商登記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合同編號018《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20130076《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嫘祖荷花佳園項目工程款尾款支付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是否適格;2、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據(jù)哪一份合同結算;3、工程款是否已結算。
本院認為,1、關于原告是否適格。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證明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為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非法人分公司,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xiàn)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已被原告申請撤銷,并經(jīng)工商部門核準注銷,原告依法享有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相關的權利義務,應為適格原告。
2、關于工程款結算依據(jù)。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份,即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合同編號018《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11月1日簽訂的報備案的合同編號20130076《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在018號《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工程質(zhì)量、工程結算等一切相關事宜,以此合同為準,另外一份合同編號為20130076為辦理相關手續(xù)所簽訂,不作為正式合同適用”,該約定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按此約定依據(jù)018號《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辦理工程款結算。
3、關于工程款是否已經(jīng)結算。趙成中是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實際承包人,掛靠有建筑資質(zhì)的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持有書面委托授權,原、被告雙方對涉案建設工程已經(jīng)完工交付無爭議,爭議的是否已經(jīng)結算問題,被告提交了2016年10月18日在遠安縣政府有關部門主持下,當事人簽訂的一份《關于嫘祖荷花佳園項目工程款尾款支付協(xié)議書》證明總工程款460萬元,已支付4309500元,因未提供稅務發(fā)票,還結余290500元工程款未付,該余款應支付給勞務工人。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工程款已經(jīng)結算清楚。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646元,減半收取計10323元,由原告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646元,收款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三峽二馬路支行,賬號:17×××04,用途:不服(2017)鄂0525民初第581號民事判決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建剛
書記員: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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