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汪波江,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傳俊,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顏志林,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志永,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傳俊、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志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焦煤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煤炭價款,但其并未依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對糾紛的產生負全部責任。被告關于其向原告給付的價值39989.40元煤炭應予扣除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原告雖提出該部分煤炭系試用品,不應抵扣的主張,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不同意給付逾期貨款利息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本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應以被告最后一次給原告煤款時間2016年8月17日起算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逾期給付貨款的損失應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故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9月29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償付購煤款555936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購煤款5559362元;
二、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676元,由被告唐山市藍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50715元,原告黑龍江龍煤瑞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9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強 人民陪審員 姜淑艷 人民陪審員 王麗艷
書記員:呂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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