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肇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鎮(zhèn)正陽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志剛,職務(w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國昌,男,系黑龍江天地人和律師事務(wù)所專職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1968年生,住肇州縣。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68年生,住肇州縣。
被告王某,男,漢族,1966年生,住肇州縣。
被告包淑麗,女,漢族,1968年生,住肇州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黑龍江肇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馬某某、王某某、王某、包淑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信息不具體明確,屬被告不明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黑龍江肇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案件受理費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邵曉娟
審判員 孫艷梅
人民陪審員 殷麗娟
書記員: 汪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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