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省牡丹江墾區(qū)興凱湖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新,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慶發(fā),系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
法定代表人卞曉玲,職務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黑龍江省牡丹江墾區(qū)興凱湖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受理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原告黑龍江省牡丹江墾區(qū)興凱湖機
械有限公司依據其與被告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提起的買賣合同關系之訴。該《購銷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由雙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該條可以理解為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钡囊?guī)定,本案原、被告所在地均系爭議有事實聯(lián)系的地點,黑龍江省牡丹江墾區(qū)興凱湖機械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訴,受訴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受理法院享有該案的管轄權。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屬實體抗辯內容,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江蘇威迪農業(yè)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鄭剛
代理審判員 張麗麗
人民陪審員 李孟華
書記員: 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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