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省新億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花園街200號6層。法定代表人:徐志堅,職務(wù)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黑龍江天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海倫市。
原告黑龍江省新億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億擔保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億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新億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王某某償還新億擔保公司向貸款銀行代償?shù)慕杩畋窘?、利息共?,072,271.58元;2.判令王某某償還拖欠新億擔保公司該筆貸款的擔保費35,280.00元;3.判令王某某向新億擔保公司按代償金額和拖欠擔保費金額支付違約金64,911.83元(截止2017年4月30日)及從2017年5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按照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4.要求判令新億擔保公司對王某某的擔保房產(chǎn)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5.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由王某某負擔。庭審過程中,新億擔保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王某某償還新億擔保公司向貸款銀行代償?shù)慕杩畋窘?、利息共?,072,271.58元;2.判令王某某給付拖欠新億擔保公司該筆貸款的擔保費35,280.00元;3.判令王某某向新億擔保公司按代償金額和拖欠擔保費金額支付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4.案件受理費由王某某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王某某與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向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借款98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月利率7.76‰。王某某與新億擔保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委托新億擔保公司為該筆借款向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提供擔保。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向王某某發(fā)放借款980,000.00元。為保證新億擔保公司利益及王某某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wù),2016年3月,王某某向新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并與新億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承諾、聲明、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抵押擔保合同》、抵(質(zhì))押物財產(chǎn)清單、《房屋買賣合同》,以其哈爾濱市房屋提供擔保,上述房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期限屆滿后,王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wù),截止至2017年3月25日,新億擔保公司為王某某代償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計1,072,271.58元,且王某某尚拖欠新億擔保公司擔保費35,280.00元,以上款項經(jīng)多次索要未果,新億擔保公司訴至法院。王某某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新億擔保公司提交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借款憑證、《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承諾、聲明、《抵押擔保合同》、抵(質(zhì))押物財產(chǎn)清單、《房屋買賣合同》、《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貸款還款憑證及還款聲明。因王某某未到庭,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新億擔保公司提交的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wù)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的規(guī)定,保證擔保中約定的保證人不應(yīng)為借款人本人,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5日,王某某與新億擔保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委托新億擔保公司為王某某向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借款提供擔保,合同約定擔保金額為980,000.00元,擔保期限為一年,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擔保費為擔保金額的3.6%。并約定自每次代償或拖欠擔保費之日起,以代償金額或拖欠擔保費金額按借款利率的4倍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王某某與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7.76‰,擔保人為新億擔保公司。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按照約定向王某某發(fā)放980,000.00元借款,王某某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新億擔保公司分別于2016年6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24日為王某某向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代償借款本金、利息共計1,072,271.58元。另外,王某某尚拖欠新億擔保公司該筆貸款的擔保費35,280.00元。上述款項經(jīng)多次索要未果,新億擔保公司訴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王某某分別以與新億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以其哈爾濱、安達市商服向新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并給新億擔保公司出具了承諾、聲明及及抵(質(zhì))押物財產(chǎn)清單。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王某某應(yīng)否償還新億擔保公司代償?shù)慕杩畋窘?、利?,072,271.58元及違約金。王某某與望奎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金家社區(qū)分社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980,000.00元,新億擔保公司為保證人,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新億擔保公司履行擔保義務(wù),代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共計1,072,271.58元。王某某應(yīng)按照與新億擔保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并給付違約金。新億擔保公司要求王某某按照年利率24%給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新億擔保公司要求王某某給付代償款項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王某某應(yīng)否給付拖欠新億擔保公司的擔保費35,280.00元及違約金。新億擔保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擔保義務(wù),王某某實際取得了借款,但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新億擔保公司擔保費用,應(yīng)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給付新億擔保公司擔保費35,280.00元及違約金。綜上所述,王某某應(yīng)償還新億擔保公司代償?shù)慕杩畋窘?、利息共?,072,271.58元,應(yīng)給付新億擔保公司擔保費35,280.00元及代償款項和擔保費的違約金。本案中新億擔保公司既要求王某某承擔償還責任亦要求王某某給付擔保費用及違約金,立案案由確定為追償權(quán)糾紛不當,應(yīng)確定為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黑龍江省新億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其代償?shù)慕杩畋窘?、利息共?,072,271.58元;二、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黑龍江省新億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費35,280.00元;三、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黑龍江省新億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金額和擔保費的違約金(分別以22,307.4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8,924.21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001,039.95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35,28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算);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5,35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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