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黑龍江省恒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長安東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振明,黑龍江孫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江蘇省儀征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高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高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立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隋佳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依蘭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宋寶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伊春市烏馬河區(qū)。
七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洪飛,黑龍江省伊春市烏馬河區(qū)紅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一審被告: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咸陽市振興路5號。
法定代表人:馮坤昌,總經理。
一審被告:黑龍江省利義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德街128號。
一審被告:張曉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上訴人黑龍江省恒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宋軍、高巖、高陽、張立君、隋桂林、宋寶國(以下簡稱張某某等七人),一審被告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三公司)、黑龍江利義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義公司)、張曉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恒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振明,被上訴人張某某等七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洪飛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西北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利義公司、張曉君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等七人為利義公司提供勞務,利義公司與張某某等七人形成了勞務關系,利義公司應履行支付勞務費的義務,張某某等七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在庭審中,恒泰公司未對利義公司是否具備資質提交證據(jù),而利義公司未到庭,無法查明該公司的真實狀況。恒泰公司與張某某等七人雖無勞務關系,但恒泰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現(xiàn)恒泰公司與西北三公司的賬目未結清,同時結合恒泰公司三次申請西北三公司代付利義公司人工費,代付費用從后續(xù)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的事實,一審判決確定恒泰公司對張某某等七人的勞務費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正確。
綜上所述,恒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淑杰
審判員 于曉星
審判員 蓋國建
書記員: 肖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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