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中華西路185號。
法定代表人:潘宏巖,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月,黑龍江維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成武,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項目經(jīng)理。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身份證號碼。
被告:江蘇禧躍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棲霞區(qū)堯化街道甘家邊東108號樓。
法定代表人:楊福達,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本華,該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與被告江蘇禧躍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00.00元,減半收取4600.00元,由原告黑龍江省建興勘察工程公司負擔。
審判長 孫祎男
人民陪審員 周晶
人民陪審員 郭之躍
書記員: 倪德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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