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上東新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經緯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馬洋,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紅秋,黑龍江永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顯廷,黑龍江鴻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左某某,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代理人仝淑煥,拜泉縣星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黑龍江省上東新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預交的二
審案件受理費2,876.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周 虹 審判員 李穎莉 審判員 王紅娜
書記員:欒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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