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
孫秋華(黑龍江佰通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
郝曙華(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孟夢(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原告(被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jīng)警。
委托代理人孫秋華,黑龍江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利民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郝曙華,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夢,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代某某訴被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正大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及原告正大公司訴被告代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分別于2013年11月18日和2013年11月18日受理,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合并審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樹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正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代某某等人在正大公司召開高管會議時,為向前來哈爾濱檢查工作的集團董事長反映加班待遇等問題,強行沖入會場,在代某某等人拒絕寫檢討情況下,正大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將代某某等多名保安予以辭退,本院綜合認為代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在維權,雖形式存在過激,但事后正大公司確為代某某等人補發(fā)了部分工資的情況,故正大公司辭退代某某等人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我國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代某某主張正大公司交納2005年1月-2007年12月份的社會保險,本院不予支持,代某某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權利。代某某在正大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多年來,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其從事的屬非生產(chǎn)性不定時工作制。正大公司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代某某筆錄,證明代某某等人夜班工作時間從晚上17點到次日上午8點,是二名夜班人員分前后半夜休息,綜合認定其每日工作為8小時為宜。正大公司對司機和保安等就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經(jīng)勞動部門審批。
依據(jù)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普通用人單位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guī)定。故代某某主張2013年1-5月加班費,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5月-2012年12月期間加班費,因正大公司以訴訟時效進行了抗辯,即2011年5月-2012年4月期間加班費,代某某喪失了勝訴權;2012年5月-2012年12月其中休息日加班為67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6日,根據(jù)雙方提交的工資明細核算代某某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為1539元,即日工資為70.76元(1539元/月÷21.75天)。正大公司在支付代某某的工資中,2012年5月-2012年12月已支付了加班工資(休息日及節(jié)假日加班費)2698元,即還應支付加班工資8,057.52元。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用人單位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上述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代某某同時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故本院支持賠償金。代某某從2000年5月1日工作到2013年5月被辭退。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除外。根據(jù)雙方提交的工資明細核算代某某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為1539元,代某某主張按13.5個月,本院予以準許,即為41,553元。代某某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正大公司應協(xié)助辦理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因屬獨立的勞動爭議,代某某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十三條 ?及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代某某賠償金41,553元;
二、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代某某加班工資8,057.52元;
三、駁回原告(被告)代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代某某等人在正大公司召開高管會議時,為向前來哈爾濱檢查工作的集團董事長反映加班待遇等問題,強行沖入會場,在代某某等人拒絕寫檢討情況下,正大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將代某某等多名保安予以辭退,本院綜合認為代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在維權,雖形式存在過激,但事后正大公司確為代某某等人補發(fā)了部分工資的情況,故正大公司辭退代某某等人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我國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代某某主張正大公司交納2005年1月-2007年12月份的社會保險,本院不予支持,代某某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權利。代某某在正大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多年來,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其從事的屬非生產(chǎn)性不定時工作制。正大公司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代某某筆錄,證明代某某等人夜班工作時間從晚上17點到次日上午8點,是二名夜班人員分前后半夜休息,綜合認定其每日工作為8小時為宜。正大公司對司機和保安等就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經(jīng)勞動部門審批。
依據(jù)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普通用人單位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guī)定。故代某某主張2013年1-5月加班費,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5月-2012年12月期間加班費,因正大公司以訴訟時效進行了抗辯,即2011年5月-2012年4月期間加班費,代某某喪失了勝訴權;2012年5月-2012年12月其中休息日加班為67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6日,根據(jù)雙方提交的工資明細核算代某某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為1539元,即日工資為70.76元(1539元/月÷21.75天)。正大公司在支付代某某的工資中,2012年5月-2012年12月已支付了加班工資(休息日及節(jié)假日加班費)2698元,即還應支付加班工資8,057.52元。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用人單位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上述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代某某同時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故本院支持賠償金。代某某從2000年5月1日工作到2013年5月被辭退。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除外。根據(jù)雙方提交的工資明細核算代某某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為1539元,代某某主張按13.5個月,本院予以準許,即為41,553元。代某某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正大公司應協(xié)助辦理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因屬獨立的勞動爭議,代某某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十三條 ?及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代某某賠償金41,553元;
二、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代某某加班工資8,057.52元;
三、駁回原告(被告)代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原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黑龍江正大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樹生
書記員:高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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