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130號樂業(yè)大廈8樓。
代表人張會棟,男,職務執(zhí)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牟善志,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冰,黑龍江珍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天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冰,黑龍江珍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訴被告劉某、馬天書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牟善志,被告劉某、馬天書的委托代理人徐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被告劉某是否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費560000元;三是馬天書是否具備被告主體資格;四是被告劉某是否已經支付了100000元律師費用;五是被告劉某是否應當支付利息;六是本案審理范圍。
關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有頁眉、頁腳、連續(xù)頁碼、朗信律師事務所公章的騎縫印,被告劉某在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簽名,且支付了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固定律師費用20000元,并與朗信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李徽律師共同到庭參加訴訟,履行了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代理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成立。本院對被告劉某因簽名位置錯誤、家庭地址錯誤、前兩頁無簽名、李徽律師的名字后加上去的等有關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系偽造、不成立的主張不予支持。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fā)改價格(2006)611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司法廳《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黑價聯(2011)88號】第八條規(guī)定,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不收取或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時限、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不得顯失公平。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了涉案金額,即合同約定的標的額。該標的額雖然不是具體數字,但是可以通過計算得出,該標的額明確具體。依照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價格公告,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標的額在終審判決之日為2099188元,按照30%計算,收費限額是629756.4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據此,綜合分析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條“甲方按照終審判決確定支持甲方的涉案金額的40%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如無勝訴金額,被告劉某無需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的真實意思,原告是按照勝訴金額的40%收取律師費用,并非按照約定標的額的40%收取律師費用。案涉判決載明的勝訴金額經過計算為1405867元,按照40%計算是562346.8元。兩個額度相比,原告主張收費560000元,沒有超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因前述辦法允許律師收取基礎費用,對基礎律師費用沒有限制,兩種收費方式同時采用也不為前述辦法所禁止,同時采用后總收費額也未超過前述辦法的限制,故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同時采用固定收費和風險收費兩種方式不違反前述辦法。同時,前述辦法系規(guī)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是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故本院確認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劉某關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既違法又違價的抗辯不能成立。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條約定,“如無勝訴金額,劉某無需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即當被告劉某不能贏得訴訟時,其不用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原告也無權請求被告劉某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權利與義務的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故本院對被告劉某顯失公平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劉某是否應當按照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費560000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本案中,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了收費條件,朗信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參加訴訟,完成了約定的代理事項,取得了約定代理事項的效果,故被告劉某應當按照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律師費用560000元。
關于馬天書是否具備被告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劉某通過訴訟獲得的財產系與馬天書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投資取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劉某為取得夫妻共同財產而支出的費用應由二被告共同負擔,其對原告負有的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原告將馬天書列為被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劉某、馬天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以證明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故對被告劉某關于律師費用系個人債務、馬天書不具備被告主體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劉某是否已經支付了100000元律師費用問題。本案中,朗信律師事務所承認僅收到20000元律師費用,由于被告劉某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對其已經預付80000元律師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劉某是否應當支付利息問題。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約定,審理機關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級為一審和二審,第五條律師費用約定,甲方按照終審判決確定支持甲方的涉案金額的40%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如無勝訴金額,被告劉某無需支付風險部分的律師費用。據此,二審判決送達之日即為被告劉某支付律師費用之日,被告劉某未按期支付律師費用,應當賠償律師費的利息損失。
關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問題。被告劉某提出朗信律師事務所沒有指派牟善志律師到庭參加訴訟,屬于違約;與其案件性質相同的趙愛慧案件和解并由法院對該案件凍結的650000元解封后,朗信律師事務所沒有采取任何積極措施,致使剩余款項難于執(zhí)行,系重大失誤。因被告劉某未提出反訴,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一款、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馬天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費560000元。
二、被告劉某、馬天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560000元律師費的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訴訟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劉某、馬天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云昭 代理審判員 張建婷 人民陪審員 徐威武
書記員:吳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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