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干岔子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住所地:黑河市。法定代表人:孫曉波,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銳芳,副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芳,黑龍江清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斗虎林,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孫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安瑞,孫吳縣司法局辰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干岔子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斗虎林在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施業(yè)區(qū)1區(qū)51號林地內停止侵害,并返還0.9公頃林地;2.請求判決被告斗虎林賠償2017年、2018年擅自耕種林地經濟損失5,400元(3,000元/公頃/年);3.請求判決被告斗虎林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以前,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每年均與被告斗虎林簽訂國有林地有償使用合同。2016年,原告干岔子管理局開始在黑龍江××岔子××自然保護區(qū)規(guī)劃、設計退耕還濕綠色生態(tài)國家項目。該項目位于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施業(yè)區(qū)內,涉及林地45塊,建設面積2000畝。2017年1月7日,黑河市干岔子林場向被告斗虎林送達了《退耕還濕林地收回通知書》。通知:自2017年起,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收回1區(qū)51號0.9公頃林地,不再向被告斗虎林進行續(xù)包。但被告斗虎林卻于2017年5月、2018年5月,連續(xù)兩年在上述林地擅自種植農作物,導致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正在建設的國家還濕項目(種植紫花苜蓿)作業(yè)被迫停止兩年,給原告干岔子管理局還濕種草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據(jù)此,原告干岔子管理局訴至本院。被告斗虎林辯稱,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所提訴訟請求不成立。本案案由定為侵權糾紛與客觀事實不符。案涉土地系1995年經孫吳縣主管開墾荒地的“八大局”審批后,由哈達彥村40余戶村民在荒地上開墾出來的。1996年,孫吳縣人民政府向開墾荒地的村民核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持證村民向孫吳縣國土局交納使用費及農業(yè)稅,現(xiàn)案涉土地已享有國家發(fā)放的補貼款,被告斗虎林屬于合法承包土地農戶。至于被告斗虎林在被動情況下與其他部門簽訂的合同,均不是被告斗虎林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斗虎林簽訂合同的目的,也僅僅是為了能夠繼續(xù)耕種土地。請求駁回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日,黑河市干岔子林場與被告斗虎林簽訂《國有林地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書》一份。黑河市干岔子林場將其1區(qū)51號0.9公頃林地租賃給被告斗虎林耕種使用至2016年10月30日。2017年1月7日,黑河市干岔子林場向被告斗虎林送達了《退耕還濕林地收回通知單》。通知被告斗虎林:原承包給被告斗虎林的0.9公頃林地,在2017年將建設退耕還濕項目。故不再與被告斗虎林簽訂2017年林地承包合同。如被告斗虎林同意,可與黑河市干岔子林場簽訂《黑河市干岔子林場退耕還濕項目種植紫花苜蓿委托合同》。此后,可繼續(xù)在原承包的0.9公頃林地上種植紫花苜蓿,合同期限5年(自2017年起至2021年屆滿)。但被告斗虎林不同意。自2017年起,除被告斗虎林等8戶村民外的其他30余戶原承包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林地的村民,均已將各自所耕種的林地交還給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或與其簽訂《黑河市干岔子林場退耕還濕項目種植紫花苜蓿委托合同》,在各自原承包林地上種植紫花苜蓿。2017年5月、2018年5月,被告斗虎林未經原告干岔子管理局同意,連續(xù)兩年在訴爭0.9公頃林地種植農作物。故原告干岔子管理局以被告斗虎林侵占國有林地0.9公頃擅自耕種農作物,導致正在建設的國家還濕項目作業(yè)被迫停止兩年為由訴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而被告斗虎林則以答辯意見予以抗辯。經查,2016年,被告斗虎林向黑河市干岔子林場交納林地承包費標準為1,900元/公頃。
原告黑龍江干岔子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干岔子管理局)與被告斗虎林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孫曉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銳芳、羅芳,被告斗虎林委托訴訟代理人安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6年3月1日,被告斗虎林已與黑河市干岔子林場簽訂《國有林地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書》,并向該林場交納林地承包費。由此可知,被告斗虎林對于訴爭林地管理權歸黑河市干岔子林場享有是明知的。并且,黑河市干岔子林場已向其告知:2017年,原告干岔子管理局將在訴爭林地建設退耕還濕項目作業(yè),故不再允許被告斗虎林在訴爭林地種植農作物。在此情況下,被告斗虎林未經原告干岔子管理局許可,連續(xù)兩年擅自耕種訴爭林地的行為,已導致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正在建設的退耕還濕項目被迫停止作業(yè)。據(jù)此,本院認定,被告斗虎林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侵權。其理應停止侵害、返還訴爭林地,并參照訴爭林地原承包費標準(1,900元/公頃)賠償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所受經濟損失3,420元(1,900元/公頃×0.9公頃×2年=3,420元)。綜上所述,原告干岔子管理局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斗虎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在黑河市干岔子林場施業(yè)區(qū)1區(qū)51號林地內停止侵害,并返還原告黑龍江干岔子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0.9公頃林地;二、被告斗虎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賠償原告黑龍江干岔子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2017年、2018年經濟損失3,4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斗虎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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