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
王英福(該律師事務所)
姜某某
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
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熱源街。
負責人畢國峰,該律師事務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福,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女,1980年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大同區(qū)同北路。
本院在審理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姜某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2月14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50元(已減半),由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50元(已減半),由原告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長:金昌國
書記員:曲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