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密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密山信用社”),住所地雞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馮占奎,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洪艷,系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波,系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慶發(fā),系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文科,男,系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保全部經理。
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密山農行”),住所地雞西市密山市。
負責人:苑鵬立,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宏舜,系黑龍江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碩,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密山農商行”)與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密山農業(yè)銀行”)脫鉤遺留資金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09)密商初字第3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訴訟。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密山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洪艷、王麗波,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宏舜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涉脫鉤遺留資金問題的解決需要政策性指導,原、被告以此為由申請中止審理,本院予以準許。2018年3月7日,密山農業(yè)銀行以本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政策已經明確、中止訴訟的原因已消除為由向本院提出恢復審理申請,經審查后,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密山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慶發(fā)、高文科,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密山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償還貸款800000元及利息1314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996年密山信用社與密山農行脫鉤,在行社分家前原、被告名義上是兩個主體,實際上是由原密山農行領導、管理原密山信用社。1992年5月28日,原密山農行申請成立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1992年12月28日,該行指令原密山市信用社給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提供貸款,至今余款800000元,利息1314000元(至2008年12月31日)。原密山農行設立的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已于2000年12月22日被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1996年行社分家以后,原密山信用社一直找原密山農行催要上述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辯稱,1.原告密山農商行訴密山農業(yè)銀行的主體錯誤,密山農業(yè)銀行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2.本案借款關系的訴訟時效已過,在兩年的有效期內,原密山信用社沒有向原密山農行主張權利,如果本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密山農業(yè)銀行認為本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3.從證據上反映的收息情況看,原密山信用社不斷向發(fā)放貸款的企業(yè)收取利息,其行為已明確了借貸關系,償還債務的主體應為借款企業(yè),而不是本案的密山農業(yè)銀行;4.原密山信用社提交的借款憑證無法證明與原密山農行具有關聯,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即使能夠證實借款憑證同原密山農行具有關聯,其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因已進行了票據置換;5.根據密山農商行的訴訟主張,認為本案屬原密山農行與原密山信用社脫鉤遺留資金糾紛案件,對此,密山農業(yè)銀行沒有異議。但密山農業(yè)銀行認為,行社脫鉤遺留資金糾紛案件系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產生的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依法應當予以駁回?;谝陨?,由于密山農商行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主張的借款關系、事實與密山農業(yè)銀行沒有關聯,借款主體之間不平等性、不良貸款的債權已經進行了票據置換等原因,因此,請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密山農商行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及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一,1992年12月28日,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在原密山信用社貸款的借款憑據一份。證明: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在原密山信用社借款,現在尚欠800000元借款,還款截止日期是2000年年末。2002年12月27日,原密山農行還在償還利息,此為最后的還款日期。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本身無異議。只是原密山信用社與借款單位之間有借貸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明確,其向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收息已收至2000年。原密山農行并沒有欠其所謂的債務,涉案債務應由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來還。
證據二,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的企業(yè)檔案一份。證明:1.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的設立情況,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是原密山農行開辦出資設立的;2.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于2007年注銷,該公司注銷后由原密山農行承接該公司的債權債務;3.該公司是原密山農行自辦的實體。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證據三,2002年3月2日、2005年6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明傳電報各一份。證明:該案件屬于法院受理的案件,1996年行社脫鉤以前,中國農業(yè)銀行與農村信用社是委托領導關系,依據明傳電報可指1996年后中國農業(yè)銀行與農村信用社不再具有委托領導關系。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四,2007年6月11日出具的函件一份。證明:1.1996年由人民銀行組織了脫鉤工作,體現了行社脫鉤債務的由來。農村信用社雖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但管理是由農業(yè)銀行支配的;2.從1996年至今,農村信用社一直通過各種形式在解決此方面的糾紛,也一直在向管理部門主張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此文件證明不了1996年之后原密山信用社向各部門主張了自己的權利,也證明不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法律規(guī)定中斷的事由要明確。
證據五,2007年6月19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給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件一份。證明: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作為主管部門一直在處理糾紛,并出具了調查報告,因此,符合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律規(guī)定。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文件沒有體現原密山信用社對該筆債務主張的時間,且文件是在2007年1月25日的,該份證據不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
證據六,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調查報告一份。證明:本案屬于脫鉤遺留資金案件。體現原密山農行自辦實體在原密山信用社貸款,形成了雙方脫鉤資金的一部分內容,是雙方認定下形成的。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文件并沒有提到本訴的該筆債權,即行社分家的此筆債權,此調查報告第9頁已經體現了許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
證據七,黑龍江省農村信用聯社出具的1998年7月20日內部傳真電報一份。證明: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各市地農業(yè)銀行支行的電報,由農業(yè)銀行處理雙方脫鉤工作。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在1998年7月30日行社分家的清償工作就已經結束了,銀監(jiān)局是在2003年成立的,原密山信用社如果認為沒有劃清,其應該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證據八,1990年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guī)定一份。證明:從1990年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中國農業(yè)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委托農業(yè)銀行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有異議。此證據為法律規(guī)定,不應作為證據。這份法律規(guī)定確定了原密山農行與原密山信用社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委托管理,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法律責任。
證據九,1996年8月22日國務院下發(fā)的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一份。證明:文件發(fā)放之日起,中國農業(yè)銀行不再管理農村信用社。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有異議。此證據為法律規(guī)定,不應作為證據。這份法律規(guī)定確定了原密山農行與原密山信用社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委托管理,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法律責任。
證據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民事判決書體現了中國農業(yè)銀行與農村信用社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受委托管理,中國農業(yè)銀行資金是統一使用、人員統一調配,中國農業(yè)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委托領導農村信用社,1996年脫鉤之前,農村信用社一直由中國農業(yè)銀行管理。本案針對此份證據有可比性。
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本身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此份判例所判決案件的類型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這份判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明不了密山信用社主張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密山農商行、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舉證、質證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證據如下: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一,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確認原密山信用社與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借款事實及償還部分本息的事實成立。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二,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無異議,可以證實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的設立單位系原密山農行,該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由原密山農行申請注銷,原密山農行作出承接該公司債權債務承諾的事實成立。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三,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能夠證實法院受理原密山信用社與原密山農行脫鉤資金遺留案件的事實成立。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四,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可以確認原密山信用社通過其上級信用聯社向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等有關部門提出解決行社之間脫鉤遺留資金的事宜的事實成立。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五,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從證據內容上可以確認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自1996年“行社脫鉤”以來,調查、處理農村信用社與農業(yè)銀行之間脫鉤遺留資金問題的事實成立。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不影響本院對前述事實的確認。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六,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從證據內容上可以確認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將農行自辦實體在農村信用社貸款作為行社脫鉤遺留資金問題的一部分的事實成立。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不影響本院對前述事實的確認。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七,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的質證意見與密山信用社的證明目的不相對應,密山信用社的證明目的與證據所載內容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八,該證據系中國人民銀行制發(fā)的相關規(guī)定,從其內容上可以確認農村信用社受中國農業(yè)銀行領導、管理的事實成立。該規(guī)定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九,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原告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十,經質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從該證據內容上可以確認涉脫鉤遺留資金糾紛案件體現了農業(yè)銀行與農村信用社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受委托管理,農業(yè)銀行資金是統一使用、人員統一調配,農業(yè)銀行受人民銀行委托領導農村信用社,1996年脫鉤之前農村信用社一直由農業(yè)銀行管理的事實成立。
經審理查明,原告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前為密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該社在2006年“行社脫鉤”前系獨立企業(yè)法人單位,其行政隸屬關系歸屬于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領導和管理,資金統一使用、人員統一調配,雙方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1992年6月8日,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出資設立了涉案關系人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該公司為獨立企業(yè)法人。1992年12月28日,密山市興融經濟貿易公司與原密山信用社建立借貸關系,原密山信用社向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提供貸款1040000元,借期自1992年12月28日至1998年12月28日,利率為月息9‰。借期屆至后,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分別于1993年4月3日償還150000元、于1993年5月15日償還50000元、于1994年8月2日償還40000元,累計為240000元,余款80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付。2007年7月24日,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由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申請注銷,2007年7月24日,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向工商管理部門出具了債權債務完結證明,該證明載明:“債權債務完結證明,我行自辦實體密山市興融經濟貿易公司,早已于1994年停止經營活動,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如該公司發(fā)生經濟糾紛,由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承擔全部責任。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市支行(蓋章),2007年7月24日”。2007年6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致函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即《關于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與黑龍江省農業(yè)銀行脫鉤遺留資金糾紛相關情況說明的函》中載明:“三是在行社脫鉤遺留資金糾紛過程中,我省農村信用社一直向有關管理部門主張債權。”同年6月19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致函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即《關于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與農業(yè)銀行脫鉤形成遺留資金問題情況說明的函》中載明:“綜上,2003年特別是2005年以來,省聯社確實多次向我局反映‘行社脫鉤’遺留資金問題,希望幫助解決,我局也向有關方面反映了此類問題,尋求妥善的解決方式”?!秶鴦赵宏P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6]33號)第二條第三款:“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的改革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財產、資金關系等問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敝袊嗣胥y行發(fā)布的《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清償對中國農業(yè)銀行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即銀傳〔1998〕39號)規(guī)定:“解決行社資金遺留問題,要以1995年12月29日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兩總行關于維護行社雙方合法權益的有關電報、文件為依據,行社雙方應尊重歷史、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對明顯違背政策規(guī)定,農村信用社難以接受的債務,當地人民銀行應合情合理地進行調解。縣(市)支行解決不了的,可報經人民銀行省分行進行仲裁”。2009年1月14日,原密山信用社以脫鉤遺留資金糾紛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密山農行償還貸款800000元及利息1314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訴訟期間,原密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為黑龍江密山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農業(yè)銀行密山支行變更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
本院認為,本案借款關系系在原密山信用社行政關系歸屬于原密山農行領導和管理,資金統一使用,人員統一調配,雙方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這一特殊體制時期形成的。庭審中,原告密山農商行亦堅持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系1996年“行社脫鉤”前發(fā)生,其與原密山農行系隸屬關系、系接受原密山農行指令向原密山農行設立的密山市某某經濟貿易公司發(fā)放貸款形成的涉案借款關系,雙方訟爭屬行社脫鉤遺留資金問題的意見,并提供了相關系列文件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密山農業(yè)銀行對本案爭議問題屬行社脫鉤遺留資金的性質無異議,但其堅持本案不屬法院受案范圍的抗辯意見。據此,本案糾紛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诿袷掳讣馨阜秶?,密山農業(yè)銀行應否承擔償還責任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及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對解決脫鉤遺留資金問題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處理原則,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7月13日下發(fā)的銀傳〔1998〕39號通知已就如何“解決行社資金遺留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并明確要以1995年12月29日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兩總行關于維護行社雙方合法權益的有關電報、文件為依據,對明顯違背政策規(guī)定,農村信用社難以接受的債務,當地人民銀行應合情合理地進行調解。縣(市)支行解決不了的,可報經人民銀行省分行進行仲裁。中國人民銀行系在國務院領導下,代表國家進行金融調控和管理的國家機構,負責農業(yè)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脫鉤的具體工作,其就“行社脫鉤”相關問題所作出的規(guī)定應當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此類糾紛不應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本案密山農商行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訟爭的事實系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形成的資金遺留問題。根據前述有關規(guī)定,行社脫鉤遺留資金糾紛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原告密山農商行以脫鉤遺留資金糾紛為由提起的訴訟,不屬法院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712元,退還黑龍江密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鄭剛
人民陪審員 趙麗婷
人民陪審員 房穎
書記員: 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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