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
韓旭(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
孫某
褚向國(黑龍江褚向國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曉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旭,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褚向國,黑龍江褚向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孫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集賢縣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提供的倉庫為冷庫,原審法院沒有核實該事實,被申請人對冷庫的狀況明知,用冷庫儲存蔬菜導致凍害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2、原審判決責任分配不公,應認定被申請人對損失承擔責任。
本案雙方之間為無償租賃關系,在租賃合同中沒有向被申請人承諾租賃物應當符合用于保管洋蔥的要求,申請人只能按自己的操作規(guī)范保證租賃物通常使用,沒有義務對被申請人特定區(qū)域采取注意措施。
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調整到C區(qū),被申請人將貨物存放到該區(qū)域視為對調整位置的認可。
綜上,請求依法撤銷(2015)集民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稱:1、申請人主張倉庫為冷庫不成立,現(xiàn)被申請人承租的C區(qū)本身就是蔬菜儲存區(qū)域,不是申請人主張的冷庫。
一審法院已查清并認定為C區(qū)為蔬菜儲存區(qū)域。
2、關于原審責任分配不公問題,申請人為提供蔬菜庫房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場地不能保證蔬菜的正常存放,且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義務,未對庫房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yǎng),一審法院已查清被申請人庫房附近地下庫房無門、無門簾、無人看管。
由于申請人管理不善,違返合同義務,存在嚴重過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判決。
關于無償租賃關系是基于縣政府的優(yōu)惠政策,不能因被申請人享受縣政府的優(yōu)惠政策,成為申請人的免責理由。
綜上,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其再審請求。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孫某為經營水果蔬菜業(yè)主,且附近業(yè)主也為經營水果蔬菜業(yè)主。
一審認定C區(qū)為儲存水果蔬菜區(qū)域無不當之處,現(xiàn)申請人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稱C區(qū)為冷庫,無充分有效證據證實。
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作為提供租賃場地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場地不能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對承租人損害結果應負全部責任。
原審判決出租人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不當之處。
綜上,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孫某為經營水果蔬菜業(yè)主,且附近業(yè)主也為經營水果蔬菜業(yè)主。
一審認定C區(qū)為儲存水果蔬菜區(qū)域無不當之處,現(xiàn)申請人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稱C區(qū)為冷庫,無充分有效證據證實。
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作為提供租賃場地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場地不能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對承租人損害結果應負全部責任。
原審判決出租人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不當之處。
綜上,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四達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景華
書記員:楊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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