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紅旗大街629號。
法定代表人關漢明,該公司董事長,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曉坤,黑龍江中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華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化工路103號。
法定代表人關鐵寧,該公司經理,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施建利,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黑龍江省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368號開發(fā)區(qū)管理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趙忠熙(國籍:美利堅合眾國),該公司經理,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魏俊林,黑龍江省森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黑龍江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哈爾濱市華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化工)、黑龍江省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州國際)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加州國際以其住所地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而另一被告華某化工的辦事機構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為由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院無管轄權,應由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或松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華某化工的營業(yè)執(zhí)照住所為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化工路103號,且本院已在該住所地為其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被告華某化工已簽收,被告華某化工未提出管轄異議,且被告加州國際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華某化工的住所地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黑龍江省加州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管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海濱 代理審判員 宋憶寧 人民陪審員 沙 靜
書記員:翟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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