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姜靜春(黑龍江遠放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肇東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敬敏,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靜春,黑龍江遠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一中九號公館。
法定代表人哈金某,職務董事長。
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靜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為被告定作告完成望奎一中九號公館一號樓外墻保溫、粉刷工程,被告應給付原告保溫材料款及工時費,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欠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保溫材料款及工時費人民幣594,058.5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9,741.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850.00元,由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為被告定作告完成望奎一中九號公館一號樓外墻保溫、粉刷工程,被告應給付原告保溫材料款及工時費,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欠原告黑龍江伊美伊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保溫材料款及工時費人民幣594,058.5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9,741.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850.00元,由被告黑龍江渤海金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王立峰
審判員:于麗紅
審判員:張海波
書記員:馬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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