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白鳳東(黑龍江中柏律師事務所)
劉洪亮
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張某翚
姜某某
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燈塔鄉(xiāng)。
法定代表人王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白鳳東,黑龍江中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
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河鼓街副5號4棟1層3號。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張某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功公司”)、姜某某、張某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鳳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功公司、被告姜某某、張某翚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新功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給付工程款的義務,被告新功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工程施工,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每日損失費50,000元的違約責任。自約定完工時間2013年10月20日的次日起算至2014年11月2日工程基本完工,共計378天,按照約定被告新功公司應賠償原告違約損失18,900,000元(50,000元×378天)。原告要求被告新功公司賠償其違約損失5,000,000元不超出上述數(shù)額,本院予以支持。按照雙方約定,原告給付被告新功公司的工程款中2,000,000元為借款性質,但雙方約定月息5分標準過高,應當按照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應為6.15%,原告主張的6%不超出上述標準)的四倍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據(jù)此,被告新功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利息549,698.63元(2,000,000元×6%÷365天×4倍×2013年9月11日借款給付之日起至原告主張雙方結算的計息截止日2014年11月2日止共418天)。被告姜某某系被告新功公司股東,其以個人賬戶收取原告支付給被告新功公司的部分工程款,故原告以被告姜某某與被告新功公司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張某翚與被告姜某某系夫妻關系,故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原告?zhèn)鶆諔袚B帶責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違約損失5,000,000元;
二、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49,698.63元;
三、被告姜某某、張某翚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648元(原告預交),由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新功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及《補充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給付工程款的義務,被告新功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工程施工,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每日損失費50,000元的違約責任。自約定完工時間2013年10月20日的次日起算至2014年11月2日工程基本完工,共計378天,按照約定被告新功公司應賠償原告違約損失18,900,000元(50,000元×378天)。原告要求被告新功公司賠償其違約損失5,000,000元不超出上述數(shù)額,本院予以支持。按照雙方約定,原告給付被告新功公司的工程款中2,000,000元為借款性質,但雙方約定月息5分標準過高,應當按照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應為6.15%,原告主張的6%不超出上述標準)的四倍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據(jù)此,被告新功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利息549,698.63元(2,000,000元×6%÷365天×4倍×2013年9月11日借款給付之日起至原告主張雙方結算的計息截止日2014年11月2日止共418天)。被告姜某某系被告新功公司股東,其以個人賬戶收取原告支付給被告新功公司的部分工程款,故原告以被告姜某某與被告新功公司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張某翚與被告姜某某系夫妻關系,故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原告?zhèn)鶆諔袚B帶責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違約損失5,000,000元;
二、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49,698.63元;
三、被告姜某某、張某翚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648元(原告預交),由被告黑龍江新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黑龍江云頂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審判長:馮玉堂
審判員:萬淑珍
審判員:李連芳
書記員:吳忠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