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愛輝區(qū)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黑河市愛輝區(qū)幸某某河南屯村。
負責人:陳勇,職務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可鑫,黑龍江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黑河供電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區(qū)通江路**號。
負責人:王相軍,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俊峰,黑龍江思普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河市愛輝區(qū)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員會(河南屯村委會)與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黑河供電公司(以下簡稱黑河供電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負責人陳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可鑫,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邵俊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南屯委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移除31根砼基電線桿及線路,停止對原告土地所有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村民生產、生活的妨害。事實和理由:2012年末至2013年初期間,被告未經征地及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所有土地上架設砼基電線桿31根并架設10KV線路,該線路在村中人流經常聚集處及村民道路、村民自留地或院落內穿過,造成村民生產、生活諸多不方便,一直以來,村干部及村民多次向相關部門及被告反映情況未果,被告作為直接侵權責任人自始至終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綜上,被告未經征地非法占有原告集體土地,業(yè)已侵害原告全體村民利益,侵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訴至法院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黑河供電公司辯稱:1、案涉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由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投資建設,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開發(fā)建設單位,其為征地責任主體,而非黑河供電公司,黑河供電公司作本案被告不適合。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為10千伏企聯干、東政干工程,該工程由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受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由黑河供電公司施工。根據《黑龍江省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收費管理辦法》黑價經[2012]150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單位應負責供電工程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等相關手續(xù)的審批;負責征林、征地和拆遷等工作及發(fā)生的有關費用;”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該工程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應負責供電工程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及路面破壞和恢復等相關手續(xù)的審批,負責征林、征地和拆遷等工作及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在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黑河供電公司簽訂的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協議中亦明確,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協議甲方)應按慣例提供供電工程的線路走廊和變電站建設用地及配電設施用房。2015年黑河供電公司曾協助原告聯系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協調補償事宜未果,但黑河供電公司并非該工程的開發(fā)建設單位,因此,不是本案適合被告。2、案涉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為10千伏企聯干、東政干工程,該工程屬電網改造項目,系為實現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設的公用事業(yè)工程,不是單純的商業(yè)行為。黑河供電公司受黑河市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在原告集體土地上埋設電線桿和架設輸電線路,是為了適應城市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進行的電網改造升級,旨在改善電網供電能力不足和網架結構薄弱的局面,案涉電線桿及線路分為企聯干和東政干,企聯干所帶負荷有黑河消防支隊、黑河第一中學、移動公司黑河分公司、企聯大廈等政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和警官名苑等住宅小區(qū),供電用戶為8621家;東政干所帶負荷有黑河海關辦公樓、龍江銀行、廣電中心、黑河市政府辦公樓、黑河口岸等黨政機關及企事業(yè)單位,供電用戶7406家。因此,案涉線桿和線路供電涉及千家萬戶的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供電也必須兼顧個人和集體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原告依法享有對該土地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案涉線路為一萬六千余戶提供用電,相鄰土地的權利人于法于理均應提供必要的便利,從案涉電線桿2012年即已架設完畢并已經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實看,架設電線桿時,相關土地權利人應是知道并允許的,該片供電線路早已建成并使用多年,涉及眾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生產用電和眾多居民的生活用電,不宜隨意拆除,如將涉案線桿移除,勢必影響到正常的生產和生活。3、黑河供電公司架設線路設計及施工符合農村規(guī)劃和電力規(guī)程,已通過黑河市規(guī)劃部門審批,是供電的普遍方式,對原告未形成妨礙。原告集體土地上架設的電線桿是黑河供電公司為完成電網改造工程的需要,是為滿足原告及周圍其他用戶對電力的需要。黑河供電公司為了提高安全等級,在設計和施工時已將本案所涉線桿加高,因此該線路符合農村規(guī)劃和規(guī)程規(guī)定。另黑河供電公司在施工前已取得黑河市規(guī)劃局頒發(fā)的黑河市建設申請書,屬合法的公益工程。且該線桿栽入時原告并未對此提出異議,現該線桿已存在多年,原告無有效證據證明,該線桿的存在對其現在的生產、生活造成妨害,故原告主張移除電線桿的請求證據不足,亦無證據證明存在架設不合理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C上所述,請法庭維護黑河供電公司合法權益,駁回原告之訴請,保證黑河供電公司向黑河市眾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一萬六千余戶居民的正常供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6月,黑河供電公司為電網改造工程需要,黑河供電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建設110KV東南變10KV線路出口整理項目,建設性質電力線路,建設位置中央街河南屯東南變至黑河學院橋頭,負責向通江路以東、中央街以北供電。該工程項目經過規(guī)劃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的審批。
2012年,黑河供電公司對上述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其中有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架設在中央街東段至四××鄉(xiāng)道路××河南屯村所有的土地上,該工程項目于當年完工并投入使用。黑河供電公司出具供電情況說明: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承載10KV企聯干工程和東政干工程,企聯干和東政干均由110KV東南變配出且為架空線與電纜混合線路,架空線部分為同桿共架,電纜直埋部分為同一溝道,電纜分支箱部分供用,共計為黑河市區(qū)16027用戶供電,其中包括政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住宅小區(qū)等。
河南屯委會認為黑河供電公司未經村委會同意及征地手續(xù),擅自在河南屯土地上架設電線桿,對河南屯土地造成妨害。
黑河供電公司認為該項目系受黑河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投資建設,應由黑河昌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河南屯委會協商并負責履行征地手續(xù)。
本院認為,黑河供電公司施工建設的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于2012年投入使用,主要為黑河市通江路以東、中央街以北供電,涉及市區(qū)眾多供電用戶。黑河供電公司在河南屯的土地上架設電線桿及輸電線路是為電網改造工程的需要,是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公共事業(yè)工程,不屬于單純的商業(yè)行為,所建設的電力設施屬于公共設施,且經過規(guī)劃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的審批,故河南屯委會要求移除案涉31根電線桿及輸電線路排除妨害的請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爭議可通過申請補償等方式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黑河市愛輝區(qū)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明
書記員: 趙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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