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區(qū)中央街中超金色尚都1號樓107室。
法定代表人:歷首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黑龍江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愛輝區(qū)西興路224號。
法定代表人:葉春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德懿,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喜玲,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源公司)與被告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某璐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歷首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與被告溫某璐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德懿、崔喜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溫某璐璐公司支付剩余裝飾款400,000元;2、溫某璐璐公司承擔所發(fā)生的所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吉源公司與溫某璐璐公司在2017年2月份簽訂了一份關于《溫某璐璐主體賓館的裝修合同》,合同簽訂后,吉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裝修,溫某璐璐公司也開始按照工程的進度陸續(xù)撥付了部分工程款項,并且,溫某璐璐公司于2017年7月份開始了正式的對外營業(yè)至今,溫某璐璐公司還剩余400,000元的工程款沒有支付給吉源公司,吉源公司索要過多次,溫某璐璐公司一直以資金暫時周轉不開拖延給付,吉源公司給溫某璐璐公司裝修還拖欠了部分工人工資及材料款沒有發(fā)放和償還,整天也是債主上門,無奈,吉源公司訴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決。
溫某璐璐公司辯稱,吉源公司要求溫某璐璐公司給付裝飾款40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1、溫某璐璐公司支付裝修款已超出總價款1,900,000元,不存在拖欠問題,相反對于超支部分吉源公司應給付溫某璐璐公司,即墊付款116,929元。溫某璐璐公司分別于2017年2月16日、4月28日、6月1日、10月27日付款5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付款陽光房50,000元,共計付款155,000元。因雙方在2017年2月15日簽訂的裝修合同即溫某汽車旅館工程內(nèi)容中明確約定工程總價款1,900,000元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稅款。材料具體約定在工程內(nèi)容匯總,但由于吉源公司沒有履行購買義務,由溫某璐璐公司購買并墊付了部分材料款,溫某璐璐公司墊付材料款共計466,929元,因此,墊付的裝修款應由吉源公司承擔。2、質保金95,000元吉源公司應給付溫某璐璐公司。雙方約定該工程驗收合格后的一年為保修期,工程完工后,預留工程造價5%的質保金。因溫某璐璐公司已超支,沒有預留裝修質保金,因此吉源公司應支付溫某璐璐公司質保金95,000元。另外,在保修期內(nèi)裝修工程中采光房的玻璃,屋面防水等多處均出現(xiàn)質量問題,溫某璐璐公司多次要求吉源公司予以維修,但均沒有履行維修義務,之所以吉源公司這么久才與溫某璐璐公司方進行結算,就是為了拖延保修期。對此溫某璐璐公司保留反訴或另行訴訟的權利。3、吉源公司沒有安裝外掛樓梯,造價24,000元,應給付溫某璐璐公司。4、吉源公司現(xiàn)應給付溫某璐璐公司1,550,000元的發(fā)票,因合同約定1,900,000元的裝修款稅款由吉源公司承擔,吉源公司應給付溫某璐璐公司已付裝修款發(fā)票。綜上,我方已經(jīng)支付工程款1,550,000元,加上雙方有爭議的73,930元和沒有爭議的220,607元,共計墊付了294,537元(包括應扣除的外掛樓梯款24,000),我方還應給付55,463元。吉源公司要求支付400,000元裝修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望依法駁回吉源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吉源公司(乙方)、黑河市溫某璐璐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1月12日變更為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簽訂《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裝修合同》,溫某璐璐公司將溫某汽車旅館的裝修工程承包給吉源公司,雙方約定:工程地點在黑河市愛輝區(qū)西興路224號,合同總價款為1,900,000元,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稅款;簽訂合同當日甲方支付乙方裝飾費用500,000元,裝修工程完成50%甲方付給乙方裝飾費用500,000元,陽光房開始建筑甲方付給乙方700,000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方付給乙方裝飾費用尾款200,000元;工期自2017年2月13日開工,竣工日期同年5月20日;陽光房施工因天氣原因及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完成(正常情況下2017年4月中旬能夠開工),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至7日;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2日內(nèi)應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xù);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保修期等。溫某璐璐公司分別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10月27日各付款5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2017年6月17日陽光房保溫墻50,000元。溫某璐璐公司于2017年8月開始正式對外營業(yè)。
雙方認可溫某璐璐公司分別數(shù)次付工程款1,500,000元,雙方均認可由溫某璐璐公司購買并墊付了部分材料款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的款項包括:1、空調29臺53,650元(29x1,850);2、電視機28臺27,972元,26個熱水器23,400元;3、床墊22,960元;4、電腦5,090元;5、抱枕2,408元;6、窗簾10,680元;7、賓館用品4,024元;8、床單、被褥、枕芯、被套等30,423元。以上合計180,607元。雙方均認可的本院予以確認。由溫某璐璐公司購買并墊付了部分材料款,雙方存在爭議的款項如下:1、陽光房保溫墻50,000元,吉源公司認可收到該款,但不在合同約定的工程款190,000元內(nèi)。因為鋼結構的墻冬季保溫效果不好,經(jīng)溫某璐璐公司同意之后,沒有按照原合同約定來施工,而是原、被告口頭協(xié)商約定的改成磚墻改變設計后增加的工程款。溫某璐璐公司辯稱50,000元是包括在全部工程款1,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的,不是保溫墻單獨部分,不能另外結算。裝修合同第2條第4款當中體現(xiàn)出全部工程包括陽光房的工程,因此不存在后增加工程量的問題,也不存在多給付工程款的問題。本院對該爭議的款項的認定:因溫某璐璐公司(賓館)已投入使用,其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可認定吉源公司該項主張成立,應予確認;2、公安系統(tǒng)掃描儀2,500元、公安網(wǎng)絡系統(tǒng)8,900元,吉源公司認為是溫某璐璐公司因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合同內(nèi)約定的是40,000元但是不包括這倆筆。而溫某璐璐公司認為,在合同中以及合同裝修的內(nèi)容中,均約定了網(wǎng)絡、大功率WIFI、電腦等網(wǎng)絡系統(tǒng)裝修內(nèi)容均由吉源公司方承擔,溫某璐璐公司方也是將溫某汽車旅館的工程承包給吉源公司的,是所有的裝修內(nèi)容都包括,而且旅館裝修內(nèi)容約定:旅館的改造必須達到拎包入住的標準。拎包入住的標準就是能夠達到賓館經(jīng)營的狀態(tài)。因此該約定應當包括經(jīng)營所需要的網(wǎng)絡,應該包括上述兩項費用。本院對上述支出的認定:因合同約定的智能設備40,000元中并未注明包括公安系統(tǒng)掃描儀、公安網(wǎng)絡,故溫某璐璐公司的該辯解因證據(jù)不足,不予確認;3、賓館管理軟件4,240元,溫某璐璐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支付,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而吉源公司認可應從總工程款1,900,000元里扣除3,000元。本院對上述支出的認定:吉源公司對3,000元的費用未提供證據(jù),溫某璐璐公司提供證據(jù)證實為4,240元,故應認定為4,240元;4、寬帶費18,328元,溫某璐璐公司認為包括在40,000元的網(wǎng)絡費用中,溫某璐璐公司方已墊付,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而吉源公司認為沒有約定,吉源公司只負責安裝鋪線,此工程是移動網(wǎng)絡公司與溫某璐璐公司之間單獨約定安裝的。溫某璐璐公司自己使用,應由其自己承擔,不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本院對上述支出的認定:因合同對此并未約定,溫某璐璐公司的該項支出不予確認;5、自來水改造37,000元,吉源公司不認可,認為合同內(nèi)未約定,吉源公司的暖氣、樓內(nèi)的水暖都安裝完畢了。溫某璐璐公司改造的管線是市中心的,服務于廠子、一樓門市、車庫等所有部門,此費用是溫某璐璐公司找自來水公司單獨改造的,不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雙方簽定合同裝修明細表中,對于水暖的安裝在個個單獨樓層中,具體需要的水暖件,管線均都有明細表。溫某璐璐公司所提交的票據(jù)中涉及的工程不在工程明細表內(nèi)。而溫某璐璐公司認為應由吉源公司方承擔,在第一條和第六條均約定了:下水的改造,水電改造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水管,下水管,彎頭用日豐管,所使用的材料進行了約定。因此溫某璐璐公司方墊付的37,000元當中,也包括材料費用。說明溫某璐璐公司墊付37,000元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內(nèi)容當中的部分,理應吉源公司承擔,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本院對爭議的該項費用的認定:因合同中關于“下水的改造”約定不明確,故溫某璐璐公司該辯解證據(jù)不足,不予確認;6、家電維修部2,730元,吉源公司認為沒有明細表不知道是什么費用,溫某璐璐公司同意剔除。不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合同內(nèi)約定的是29臺空調,需要連接的線,吉源公司已經(jīng)鋪裝完畢,溫某璐璐公司所支出的這筆費用是其自行購買的大型三項電空調,與合同約定的29臺小空調不是一碼事,增加的費用也不在合同約定內(nèi),應由溫某璐璐公司自行承擔。而溫某璐璐公司認為該款是空調接線和接電的費用,溫某璐璐公司方已經(jīng)支付了,應由吉源公司方承擔。本院對該項費用的認定:該款因未注明系何款項,屬約定不明,溫某璐璐公司該辯解證據(jù)不足,不予確認;7、吉源公司稱與溫某璐璐公司約定的陽光房增項部分支出94,300元,溫某璐璐公司后期支付了50,000元,吉源公司同意減去24,000元防火梯(沒安裝)。床的改造(葉總答應改造費用當時同意給付)人工支出費用8,400元,改造矮墻材料、人工支出費用11,100元(紅磚5,600元,沙子、水泥2,700元及人工費2,800元)。而溫某璐璐公司稱對于床的改造以及墻外改造,葉總答復的是不記得該筆款項了。本院對上述支出的認定: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各自的觀點,吉源公司稱雙方口頭約定,雖未提供證據(jù),但全部工程均由吉源公司完成,且溫某璐璐公司(賓館)已投入使用,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故吉源公司該項主張成立,應予確認;8、溫某璐璐公司提出2018年9月19日購買LED顯示屏合計10,200元,是由溫某璐璐公司方支付的,在合同中約定LED顯示屏費用應由吉源公司方承擔。而吉源公司認為LED顯示屏安裝時間是2018年9月份,但合同簽訂的時間是2017年,并且2017年已經(jīng)實際施工完畢,溫某璐璐公司在2017年8月份就已經(jīng)開始營業(yè)了,2018年的支出吉源公司不予承擔,并且合同內(nèi)工程施工明細表中沒有明確表示顯示屏歸吉源公司購買和安裝。本院對該筆費用的認定:因合同未約定該項支出,因此溫某璐璐公司提出的該費用應由吉源公司方承擔的辯解證據(jù)不足,不予確認;9、溫某璐璐公司舉示2018年9月18日陽光房門窗玻璃毀損情況照片2張,證明該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nèi)就已經(jīng)毀損,吉源公司方應負責維修,玻璃毀損很久了,溫某璐璐公司方多次找吉源公司方維修。吉源公司方避而不見。之所以吉源公司方這么久才與溫某璐璐公司方進行結算,就是為了拖延保修期。吉源公司認為保質期1年已經(jīng)過了。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照片無法證實玻璃的破損是安裝所造成的。裝修后該賓館早已投入使用,如果破損是由于溫某璐璐公司在使用期間,因使用不當自己的行為造成或其他旅客或意外情況造成的損失,均應當由溫某璐璐公司另行主張?,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破損的玻璃存在質量問題。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認定:該證據(jù)只能證實2018年9月18日陽光房門窗玻璃毀損情況,不能證實在維修期內(nèi)是否毀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
吉源公司完成了裝飾裝修工程后,溫某璐璐公司已使用裝修后的賓館進行營業(yè),其尚欠原告工程款,現(xiàn)吉源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溫某璐璐公司給付剩余的裝飾款400,000元。
本院認為,吉源公司與溫某璐璐公司簽訂的《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裝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吉源公司完成裝飾裝修工作后,溫某璐璐公司已使用裝修后的賓館進行營業(yè),溫某璐璐公司應將剩余的裝飾裝修款支付給吉源公司。經(jīng)雙方舉證、質證、認證、對帳后確認工程總價款為1,900,000元,溫某璐璐公司已支付1,500,000元,尚欠400,000元,吉源公司增項部分支出39,800元(94,300元-50,000元-24,000元+8,400元+11,100元)應予保護;從尚欠款中應予扣除的:1、雙方認可180,607元;2、賓館管理軟件4,240元;溫某璐璐公司還應支付吉源公司裝修款254,953元;溫某璐璐主題賓館已入住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溫某璐璐公司現(xiàn)又以使用部分質量存在瑕疵為由進行的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款254,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黑河市吉源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87.85元;由被告黑河市溫某璐璐主題賓館有限公司負擔2,562.15元,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桂玲
書記員: 王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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