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匯融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成,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彥利,男,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強,黑龍江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倫春族。
委托代理人于子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倫春族,系孟某某女兒。
委托代理人吳晶,黑龍江清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匯融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匯融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彥利、李強,被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于子涵、吳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0.00元,償還100,000.00元后尚欠500,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屬合法的借貸關系,應予以保護。雙方在借款合同內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現(xiàn)該筆借款已超過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但因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24%,故原告按年利率24%請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承擔還款義務。對于被告提出的如下答辯意見,第一要求追加富瑩琦為本案共同被告,因本案中借款人僅為被告孟某某一人,雖然借款用途為備料,但并不能因此認定該借款為孟某某與富瑩琦的共同借款,且合伙糾紛并非必要共同訴訟,如其二人存在合伙糾紛可另行訴訟予以解決,故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二被告認為該筆借款缺少給付憑證,因該筆借款的給付方式為現(xiàn)金,被告已在借款憑證上簽字予以確認,且被告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已認可該筆借款系用于飯店經營,并且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賬目中已體現(xiàn)被告持續(xù)支付該筆借款的利息,因此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三被告認為應按合同履行期間內的利率結算利息,因該筆借款已經逾期,且雙方在借款合同內約定了逾期利息,但因逾期利率高于年利率24%,故原告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主張并無不當,故該答辯意見本院亦不予以采納。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張還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其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一款、第二十九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匯融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10,000.00元(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月利率2%),合計5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00元(已減半收?。┯杀桓娉袚ㄅc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孫晶
書記員:石瑩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注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