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戰(zhàn)勇,男,該中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楊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撤訴。
案件受理費1,445元,減半收取后722.5元,由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擔。
審判員 孫晶
書記員: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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